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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監察權的偉大】從馬英九總統的濫權談起.《金恒煒專欄》陳師孟監委當然有權彈劾法官
2020/01/03 02:41:21瀏覽268|回應0|推薦0

【論監察權的偉大】從馬英九總統的濫權談起
前言 :
1.一開始,吾人並不認為【監察權真的那麼偉大】,因為凡有論者,幾乎傾向 孫文的五權憲法是自發其想,而歐美的三權分立,就綽綽有餘,這部分,個人近期傾向凡簡就是好。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43165
2.同時間,我們也發現,【『自由心証』的上帝權柄、帝王印璽】,如果一直落在毫無世間社會生活經驗的調警檢法手裡,那麼,人們踩在組間群間、黨間、國間的事理灰色地帶辦事言行,這會有多大的風險?
3.職是之故,下面這篇個人以為的精彩專欄,有三點非常值得陳師孟繼續努力。
4.給陳師孟的建議 :
(1)【監委不宜個人啟動監察調查權】。因為,陳監委的用心,路人皆曉。可以聯合調察或增聘獨立思考的公正人士如偶,一起檢視。所以者何?吾人略知世間道法,因為,偶也曾請求釋憲,一則4:3 功敗垂成,一則未定讞完畢。當偶一讀完七位大法官的論述,就馬上讓人熱淚盈眶,因為其良心也廣、其思慮也深、其史國文哲之引用也博,其論述世間罕見,於今寡見。
(2)【監委應從馬總統『一開始的心態』調察】。
1.檢察總長黃世銘因此判刑、解職,特偵組因此解散;
2.到底是馬王「兩人」鬥爭或馬使用「院際調解權」?
如馬以小公(馬以為行政不遂是王不配合)害大公(總統代表位階越於五權),則馬須認罪,反之無罪。
(3)【監委調察完竣送交『公懲會』】。
1.
二○○三年監院以「濫用自由心證」彈劾北院法官陶亞琴,不但成案也得到公懲會的背書。公懲會甚至強調:法官裁判違法或違背證據法則、經驗法則,「監院非不得彈劾」。
2.如果公懲會複核成立,則陳師孟釐清總統行事法則的確認之分際成功。而究責唐玥的心証太過凡心與固執有方,其有愧於天地良心與上帝(或世間諸代表),阿彌陀佛。

如是這般
我國天攀

【與先烈同行】特以此文,紀念究責馬總統109 週年,哈。

「古寧頭大捷60周年感言」-- 無恥馬總統 (馬列震盪療法,使中國在最短的時間脫離幾千年的封建 !?) http://blog.udn.com/mobile/darrenlin123/345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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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43165
《金恒煒專欄》監委當然有權彈劾法官



自由廣場》《金恒煒專欄》監委當然有權彈劾法官

2020-01-02 05:30

監察委員陳師孟準備約詢判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案無罪的台北地院法官唐玥,調查「是否有濫用心證」,引發了排山倒海的攻訐。據陳師孟說,連續三天計有五十七則相關報導與評論。這不是兩蔣時代慣見的黨國「圍剿」是什麼?難不成戒嚴幽靈又從蔣墳中爬出來噬人?紅藍媒體的新聞及論評加社論、國民黨立委加黨團以及藍丁丁幫閑文人不論,法界竟大動干戈,從法官協會、劍青檢改、律師公會到台北地院等都發聲明,甚至司法院長許宗力也親自操刀抗議。法官協會發動連署,據報導參與的人數高達一千六百人;妄圖聚蚊成雷,打殺監委。

發動獵殺陳師孟人頭計畫的不是別人,就是當事人唐玥。陳師孟在〈尖尾週記〉透露:早在兩個月前即打算約談唐玥法官,唐玥藉故稽延,要求選後再說。陳師孟謹守監院保密規定,一字未露,唐玥卻恣意操作;可見這是唐玥的政治預謀,而且大成功。

司法界的聲明也好、新聞稿也好、連署書也好,攻擊兼自保的名目不過有三:一個是權力分立、制衡原則;一個是自由心證;一個是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五號。略加探究,全站不住腳。

先談制衡原則。北檢、許宗力等等一再祭出「權力分立原則」以抗。問題是〈中華民國憲法〉一開始就否決「分立/制衡」原則,援引監察權入憲,分立與制衡就灰飛煙滅了:薩孟武說監察院不只可以介入司法,也有權干涉行政與立法兩權;林紀東則點出了問題關鍵在於「欲以五權憲法之形式而具三權憲法之內容」,「左支右絀、顧此失彼之缺點,遂不能掩」。總而言之一句話,既有監察權即不能拿「三權分立」下的「制衡原則」來當盾牌。

「自由心證」在理論與實際的運作,可見周叔厚的《證據法論》,其論述落落長,胡適簡單一句話更明白。胡適說:「我請教了好幾位法官,中國證據法則是什麼?他們告訴我,中國證據法則只有四個字『自由心證』」。「自由心證」既是「證據法則」,當然應受且得受驗證;「心證的形成與法律見解」之所謂「裁判權的核心」,必須符合證據法則與經驗法則。「洩密案」明明是馬王內鬥,檢察總長黃世銘因此判刑、解職,特偵組因此解散;馬王「兩人」鬥爭與「院際」何干?唐玥偏要用「院際調解權」來放水馬英九;這不是「自由心證」,是自由「亂」證。

最後談一下,司法院拿來說嘴的釋字三二五號可不可以當護身符?不可!此號解釋文只表明憲法增修條文並未改變憲法賦予監院第九十五條、九十六條的調查權,至於陳師孟據以約談唐玥的憲法第九十九條,釋憲文未置一詞。監委彈劾司法人員失職之權,明文載於憲法第九十九條,三二五號解釋文只表示監察院對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示之法律見解,「本受限制」云云;不過原則性提示,虛應故事而已,絕非「鐵律」。二○○三年監院以「濫用自由心證」彈劾北院法官陶亞琴,不但成案也得到公懲會的背書。公懲會甚至強調:法官裁判違法或違背證據法則、經驗法則,「監院非不得彈劾」。

「自由心證」變成「自由亂證」、「獨立審判」淪為「獨立亂判」,多可怕!難怪法官公信力只剩兩成,難怪「司法改革」成為全民吶喊。監委完善憲法託付的天職,數以千計司法人員不知反躬自省,卻連署反制憲法第九十九條,不覺得「上愧天理下慚人民」嗎?

(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http://wenichin.blogspot.tw/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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