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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社會的「共管」及管理形態中的「堵」與「疏」
2022/06/24 05:21:22瀏覽199|回應0|推薦6

人類社會的「共管」及管理形態中的「堵」與「疏」

 

    ——社會學·四千七百三十三

 

  據說,美國最高法院剛剛裁定,人民擁有在公共場所攜帶槍枝的基本權利。

  並稱,這是一項具有裏程碑意義的決定,將阻止各州限制民衆攜帶槍枝。且道,拜登對此裁決表示遺憾與失望。

  由此,我思考到了——人類社會的「共管」及管理形態中的「堵」與「疏」。

  其實,在漫長的人類社會中、在人類社會的管理之中,管理的形態只有「堵」與「疏」兩種。

  有時,是同一個管理者,「堵」與「疏」兩種形態同用(主要是輪用,或、分別對待不同的問題);而有時,是一個管理者、只青睐于一種,而待到了下一代管理者、再行矯枉過正。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堵」與「疏」便發展成兩種以上的學問,也因此、而發展出了不同的社會形態。如,人們說的西方民主,就是種「疏」的社會管理形態。而「堵」的社會管理形態,則有神權、王權的社會等。

  從管理者而言,一般習慣于「堵」;因爲,「堵」比較簡單、省事而且有效。而作爲被管理者,則可以說、決大多數都贊賞「疏」。

  從做學問而言,則無論「堵」與「疏」、都能做成大學問。如,商鞅的變法、其實就是「堵」;而寫商鞅的《大秦帝國》,則把商鞅寫成了個克已複法的不世之功臣。

  「堵」與「疏」,也未必一定存在誰優誰劣,而在于何時用、怎麽用等。以「堵」爲主要表現形式的社會,有時需要「疏」,如「開放」、就是一種典型的「疏」。而以「疏」爲主要表現形式的社會,有時也很想「堵」——比如,本文開篇的美最高法院裁定「人民擁有在公共場所攜帶槍枝的基本權利」,就屬于「疏」;而拜登的「對此裁決表示遺憾與失望」,則屬于一種「堵」,至少在他的內心、是想要「堵」的。

  從社會學的角度,把人類社會形態及其管理手法等等,簡單歸結爲「堵」與「疏」的最大好處,是規避政治及宗教等的糾結,而讓管理者將錯綜複雜的認知過程簡單化;同時,也便于被管理者清醒,以便建議或質疑。

  人類社會,其實是一個由社會人共管的社會——所謂「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其實、說的就是個共管的道理。

  此外,「改革」、其實是個中性的詞——因爲,其改革的結果,既有可能由「堵」改向「疏」,也有可能由「疏」而改向「堵」。

 

              顧曉軍 2022-6-24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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