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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30 11:44:24瀏覽690|回應1|推薦3 | |
行政院勞委會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辦理「失業勞工子女99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補助」案,本(99)年自10月1日起受理申請,至10月31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本案補助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六個月以上之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而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 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依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自91 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 職失業勞工,至99年9月30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連續6個月 以上(即99年3月31日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 者。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97 年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者。 ※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須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失業勞工本人, 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子女已領取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 計畫、失業家庭子女補助、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 學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本會協助勞工子女發展技 能助學金等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補助金額: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3,000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5,000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5,000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10,000元。 ※受理申請日期:99年10月1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以郵戳為 憑),逾期不受理。 ※受理申請程序: (一)請洽本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或各地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 及各辦事處、勞委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全民勞教 e網(網址:cla.learn.hinet.net)直接下載。 (二)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由失業勞工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件 以掛號郵寄方式逕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受理小組(通訊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五十九號 七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 ※應檢附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一次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或失 業認定聯影本一份。有遺失者,請向原申請失業給付之就業服 務中心(站)申請補發。符合第四點第二項第五款情形者,除應 提出相關證明外,另須檢附上開文件。 (三)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與申 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申請人有離異情形, 其申請資格以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屬者為準,無子女 監護權者,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且負擔子女教育 生活費用之事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養者亦同。 (四)完成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手續,並加蓋註冊章之子女在 學證明正本或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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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雲嘉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