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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30 10:29:42瀏覽398|回應0|推薦1 | |
馬總統於99年7月宣示設置「法務部廉政署」,成立一個執行防貪、肅貪及反貪工作之廉政專責機關,邇來關心此議題之各界人士,提出若干看法,法務部除立即針對疑慮發布新聞稿釋疑外,亦主動蒐集相關問題,並藉本專欄適時刊登相關說明,期盼各界給予支持與鼓勵,共創清廉家園。
Q1:廉政署僅設在法務部下,層級不夠高,獨立性不夠? A: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是以檢察官為偵查的主體,而檢察官所屬之檢察機關則隸屬於法務部,於法務部下設置廉政署,並調派檢察官直接駐署,指揮偵辦貪瀆案件,本來即具有超然的獨立性;且因同屬法務部,在偵辦貪瀆案件時,檢察官可先期指導、審查案件調查之進行,於統籌偵辦人力、資源結合,較隸屬其他機關更具效率。若在總統府、行政院或監察院下設廉政署,在不能改變檢察官是偵查主體的現行體制,將使檢察官指揮監督偵查工作的效率降低;同時,會把刑事訴訟制度打亂,提供外界不當想像的空間。所以將廉政署設在總統府、行政院或監察院,不但不利於肅貪工作之提升,反而因破壞法律既有制度而難以順利推動肅貪工作。再觀諸近期檢察官指揮偵辦社會矚目重大弊案,均係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在檢察官指揮下同心協力偵辦,益徵刑事案件之偵查與辦案機關的層級無關。 未來廉政署署本部及各地區調查組之廉政官具有司法警察權,由派駐廉政署之檢察官直接指揮偵辦貪瀆案件,貫徹檢察官偵查主體的精神,發揮以臂使指偵查效能,提升其辦案效率與獨立性;另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廉政審查委員會」,定期審查結存案件,防止誤判、拖辦及吃案,監督廉政署運作之透明,更將提升廉政署的獨立性和超然性。 Q2:廉政署與調查局職掌是否疊床架屋? A: 法務部廉政署具有規劃廉政政策、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職掌,惟肅貪僅是調查局查察賄選、國家安全及經濟犯罪等職掌的ㄧ部分,且調查局未主管廉政政策規劃與「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等防貪工作。故兩個單位僅在肅貪方面職權相同,而在防貪與反貪工作上,並不重疊。再以毒品防制來說,調查局組織法明定為調查局20項職掌之一,但是由警察、調查、海巡、憲兵、海關等分進合擊,發揮整體效益,從沒有疊床架屋的質疑。 將來廉政署是專責但不獨占,全力辦理公部門的肅貪案件,配合與調查局明確且適當的分工,在檢察官統合、指揮下,形成「交叉火網」,發揮複式布網功能,進而減低犯罪死角。 因此,這是發揮整體戰力,絕不會一案兩辦,也不會增加作業流程,若有踩線疑慮,由最高檢察署中央肅貪督導小組,及各地檢署肅貪執行小組,負責肅貪調查行動的協調,並不會重疊,沒有疊床架屋疑慮。 Q3:廉政署是拼裝車、新瓶裝舊酒,只是政風司換個招牌? A: 廉政署首創「駐署檢察官」機制,建立檢察官先期介入偵查之期前辦案模式,由各地檢署派駐檢察官於廉政署,直接指揮廉政官及相關司法警察偵辦貪瀆案件,經由多重過濾查證機制,精準掌握犯罪事證,落實保障人權及展現偵查犯罪之獨立性。並秉持案件不分大小、公開透明、不論層級,事證明確一律嚴辦之原則,提升偵辦貪瀆案件之時效與效率,於精緻偵查之效能中提高定罪率,展現政府肅貪決心。 廉政署另將設置「廉政審查會」,遴聘社會各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擔任委員,共同監督廉政署業務推動。廉政審查會除提供廉政政策之諮詢、評議事項外,並針對民眾投訴、社會輿論質疑處理失當及調查結果未移送偵辦等案件,進行事後之審查監督,以促進廉政署公正超然行使職權,樹立依法行政之廉明形象,接受全民監督與檢驗,獲取社會大眾信任。 香港政府於1974年成立廉政公署時,向警務處反貪室借調了一批優秀人員,這是新設機關必然的人事作法,廉政署於設置之初,固將從政風、調查、警察等體系,嚴格甄選具犯罪調查實務經驗者,及法律、財經、工程、科技、外語等專業人才,加入廉政工作行列;惟廉政署將嚴訂遴選標準,拔擢優秀人員組成精英部隊,這是全新的組織,絕不是拼裝車或新瓶裝舊酒。 Q4:廉政署人員具司法警察權是「人二、白色恐怖」復辟? A: 「法務部廉政署」為執行貪瀆案件調查事項,將賦予廉政人員「司法警察權」;規劃於「廉政署組織法」明定廉政人員,於執行調查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不過,其他各機關政風人員仍依照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於機關辦理反貪宣導、防貪及肅貪業務,協助機關首長推動端正政風興利行政之工作,將不具司法警察權。 廉政署將專責辦理國家廉政政策的規劃設計,推動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等業務,不會涉足政治偵防、國家安全等情治工作,未來更將設置廉政審查會,對案件處理進行監督審查,增進透明性與獨立性。 而政風機構功能係配合機關需求,以預防貪瀆為主軸,由廉政署指揮逐步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各項預防措施為目標,未來廉政署將輔以各級政風機構形成「預防─查處─再預防」連貫作業機制,實踐公務員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之「四不」目標,並全力推動反貪教育宣導,促使社會大眾共同參與廉政工作,以防制貪污犯罪,提升優質行政效能,進而充分保障人權,因此所謂「人二、白色恐怖復辟」實屬多慮。 Q5:廉政署如何結合查處與預防,做好廉政工作? A: 廉政工作應該標本兼治,肅貪(執法)僅是治標的查處手段,反貪(教育)、防貪(預防)方是治本之道。或許有人覺得,預防不會有作用,只要加強查處就可以了,但以明太祖朱元璋為例,他嚴刑峻罰,欲以殺止貪,尚且感嘆說:「我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 「執法、預防、教育」的反貪策略,是香港廉政公署成功的因素之一,所以廉政工作的正本清源之道,須反貪、防貪、肅貪三管並進,預防與查處相輔相成、不可偏廢,以達到每位公務員均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的「四不」目標,同時兼顧保障人權,才是進步的法治國家。 法務部廉政署將分從治標、治本整治貪腐,發展適合我國制度的作法,結合政風機構推動社會參與的反貪工作,形成完整的廉政網絡,藉由不斷推動教育宣導及制度改善的預防措施,防制貪污,倘仍有公務員知法犯法,將視具體情節,分別啟動行政、刑事懲處,同時對其他公務員形成警示效果,嗣後再檢討機關貪污風險管理,策進預防機制,逐步完善各項制度。 馬總統於99年7月宣示設置「法務部廉政署」,成立一個執行防貪、肅貪及反貪工作之廉政專責機關,邇來關心此議題之各界人士,提出若干看法,法務部除立即針對疑慮發布新聞稿釋疑外,亦主動蒐集相關問題,並藉本專欄適時刊登相關說明,期盼各界給予支持與鼓勵,共創清廉家園。 Q1:廉政署僅設在法務部下,層級不夠高,獨立性不夠? A: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是以檢察官為偵查的主體,而檢察官所屬之檢察機關則隸屬於法務部,於法務部下設置廉政署,並調派檢察官直接駐署,指揮偵辦貪瀆案件,本來即具有超然的獨立性;且因同屬法務部,在偵辦貪瀆案件時,檢察官可先期指導、審查案件調查之進行,於統籌偵辦人力、資源結合,較隸屬其他機關更具效率。若在總統府、行政院或監察院下設廉政署,在不能改變檢察官是偵查主體的現行體制,將使檢察官指揮監督偵查工作的效率降低;同時,會把刑事訴訟制度打亂,提供外界不當想像的空間。所以將廉政署設在總統府、行政院或監察院,不但不利於肅貪工作之提升,反而因破壞法律既有制度而難以順利推動肅貪工作。再觀諸近期檢察官指揮偵辦社會矚目重大弊案,均係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在檢察官指揮下同心協力偵辦,益徵刑事案件之偵查與辦案機關的層級無關。 未來廉政署署本部及各地區調查組之廉政官具有司法警察權,由派駐廉政署之檢察官直接指揮偵辦貪瀆案件,貫徹檢察官偵查主體的精神,發揮以臂使指偵查效能,提升其辦案效率與獨立性;另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廉政審查委員會」,定期審查結存案件,防止誤判、拖辦及吃案,監督廉政署運作之透明,更將提升廉政署的獨立性和超然性。 Q2:廉政署與調查局職掌是否疊床架屋? A: 法務部廉政署具有規劃廉政政策、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職掌,惟肅貪僅是調查局查察賄選、國家安全及經濟犯罪等職掌的ㄧ部分,且調查局未主管廉政政策規劃與「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等防貪工作。故兩個單位僅在肅貪方面職權相同,而在防貪與反貪工作上,並不重疊。再以毒品防制來說,調查局組織法明定為調查局20項職掌之一,但是由警察、調查、海巡、憲兵、海關等分進合擊,發揮整體效益,從沒有疊床架屋的質疑。 將來廉政署是專責但不獨占,全力辦理公部門的肅貪案件,配合與調查局明確且適當的分工,在檢察官統合、指揮下,形成「交叉火網」,發揮複式布網功能,進而減低犯罪死角。 因此,這是發揮整體戰力,絕不會一案兩辦,也不會增加作業流程,若有踩線疑慮,由最高檢察署中央肅貪督導小組,及各地檢署肅貪執行小組,負責肅貪調查行動的協調,並不會重疊,沒有疊床架屋疑慮。 Q3:廉政署是拼裝車、新瓶裝舊酒,只是政風司換個招牌? A: 廉政署首創「駐署檢察官」機制,建立檢察官先期介入偵查之期前辦案模式,由各地檢署派駐檢察官於廉政署,直接指揮廉政官及相關司法警察偵辦貪瀆案件,經由多重過濾查證機制,精準掌握犯罪事證,落實保障人權及展現偵查犯罪之獨立性。並秉持案件不分大小、公開透明、不論層級,事證明確一律嚴辦之原則,提升偵辦貪瀆案件之時效與效率,於精緻偵查之效能中提高定罪率,展現政府肅貪決心。 廉政署另將設置「廉政審查會」,遴聘社會各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擔任委員,共同監督廉政署業務推動。廉政審查會除提供廉政政策之諮詢、評議事項外,並針對民眾投訴、社會輿論質疑處理失當及調查結果未移送偵辦等案件,進行事後之審查監督,以促進廉政署公正超然行使職權,樹立依法行政之廉明形象,接受全民監督與檢驗,獲取社會大眾信任。 香港政府於1974年成立廉政公署時,向警務處反貪室借調了一批優秀人員,這是新設機關必然的人事作法,廉政署於設置之初,固將從政風、調查、警察等體系,嚴格甄選具犯罪調查實務經驗者,及法律、財經、工程、科技、外語等專業人才,加入廉政工作行列;惟廉政署將嚴訂遴選標準,拔擢優秀人員組成精英部隊,這是全新的組織,絕不是拼裝車或新瓶裝舊酒。 Q4:廉政署人員具司法警察權是「人二、白色恐怖」復辟? A: 「法務部廉政署」為執行貪瀆案件調查事項,將賦予廉政人員「司法警察權」;規劃於「廉政署組織法」明定廉政人員,於執行調查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不過,其他各機關政風人員仍依照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於機關辦理反貪宣導、防貪及肅貪業務,協助機關首長推動端正政風興利行政之工作,將不具司法警察權。 廉政署將專責辦理國家廉政政策的規劃設計,推動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等業務,不會涉足政治偵防、國家安全等情治工作,未來更將設置廉政審查會,對案件處理進行監督審查,增進透明性與獨立性。 而政風機構功能係配合機關需求,以預防貪瀆為主軸,由廉政署指揮逐步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各項預防措施為目標,未來廉政署將輔以各級政風機構形成「預防─查處─再預防」連貫作業機制,實踐公務員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之「四不」目標,並全力推動反貪教育宣導,促使社會大眾共同參與廉政工作,以防制貪污犯罪,提升優質行政效能,進而充分保障人權,因此所謂「人二、白色恐怖復辟」實屬多慮。 Q5:廉政署如何結合查處與預防,做好廉政工作? A: 廉政工作應該標本兼治,肅貪(執法)僅是治標的查處手段,反貪(教育)、防貪(預防)方是治本之道。或許有人覺得,預防不會有作用,只要加強查處就可以了,但以明太祖朱元璋為例,他嚴刑峻罰,欲以殺止貪,尚且感嘆說:「我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 「執法、預防、教育」的反貪策略,是香港廉政公署成功的因素之一,所以廉政工作的正本清源之道,須反貪、防貪、肅貪三管並進,預防與查處相輔相成、不可偏廢,以達到每位公務員均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的「四不」目標,同時兼顧保障人權,才是進步的法治國家。 法務部廉政署將分從治標、治本整治貪腐,發展適合我國制度的作法,結合政風機構推動社會參與的反貪工作,形成完整的廉政網絡,藉由不斷推動教育宣導及制度改善的預防措施,防制貪污,倘仍有公務員知法犯法,將視具體情節,分別啟動行政、刑事懲處,同時對其他公務員形成警示效果,嗣後再檢討機關貪污風險管理,策進預防機制,逐步完善各項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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