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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1 15:19:08瀏覽406|回應0|推薦0 | |
嘉義市政府地政處提醒民眾,本府歷年土地徵收案,因所有權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於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內,所有權人應自該案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算15年內,向本府地政處申請領取,以免因逾15年遭依法歸屬國庫,損失自身權益。
民眾提領補償費問題,請洽本府地政處地用科,電話05-2254321轉375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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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雲嘉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