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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9 10:16:35瀏覽11|回應0|推薦0 | |
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1款1.董事會決議日:105/03/08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林春湖,總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總經理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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