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非常認同陳長文教授在[法律人,你為什麼不爭氣?]一書所說的:"什麼叫好的判決呢?平等、無偏、堅守正義,蘊有對弱勢人民關心的判決,如是而已!",但個人並不太認同陳長文教授文中對判決兩位攜子自殺、子亡而己活的父母十一年有期徒刑的各級審的法官的批評。
這對父母第一審就被判十一年有期徒刑,上訴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均被駁回而定讞。個人認為如果其犯罪情狀真的有殊可憫恕之處,各審法官早就動用刑法第59條而加以減輕了,沒有動用此法條,就是因為其犯罪情狀並無可憫恕之處,事後亦無悔悟行為。他們事後有錢、有空來打這三審才能定讞的官司,當時怎麼沒有勇氣讓自己的孩子活下去?當時怎麼有勇氣殺死自己的小孩?怎麼小孩都死了,自己卻活得好好的?
陳教授只看到其父母的[喪子之痛],而沒有看到數條[無辜小生命的消逝]。就因為父母的經濟困頓,就給于他們殺害自己親生兒女的自由嗎?自己不想活就算了,小孩子何辜?為什麼要殺死他們?他們怎麼下得了手?記不記得全家小孩子都被父母殺害的那對狗男女,他們還逍遙法外耶?這對父母哪裡會有所謂[喪子之痛]?GIVE ME A BREAK!
不要誤會,我當然贊同陳長文教授的觀點,我只是對他所舉的所謂不關懷弱勢的判決,感到不以為然罷了。我反而認為該判決是真正關懷弱勢中的弱勢(就是那些受其父母侵害的兒童)且可嚇阻他人仿效的好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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