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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7 11:38:07瀏覽4241|回應7|推薦18 | |
洪案後的醒思 中正預校68年班校友高天瑞博士 http://ccafps.org.tw/images/artcle/0727.pdf 洪仲丘案後,很多朋友鑒於我曾寫過五十幾回有關軍旅事務的文章,紛紛詢問我的看法,但我一直不願表示意見。因為我所能掌握的訊息太少,各種媒體的說法,又常被軍檢否認,甚至連軍方自己的決定─廢除禁閉室等,隔日又被軍方自己給否定了,真象不明前,議論什麼似乎都是多餘的。猜對了,似乎很神,寫錯了,還需更正,何必淌這混水呢 !心裡更一再告誡自己,既然退役了,就別再過問軍中事,這一切讓現役者去處理吧,別再給他們添亂了 ! 但是,隨著時日一天天過去,昔日讓我深感榮耀的備役上校身份,正逐漸失去它的光環,連原本動輒說「我服務軍旅34年‧‧」這句發語詞,也讓我不願再在初識朋友面前提起。因為,說它,好似我以前的歲月,也是這麼蠻橫過來的 !今天,看到友人在臉書上貼文說「但願此次事件,是國軍管理走向法治化的轉淚點」,看完後,我只嘆了口氣並搖搖頭說「不可能的 !」。若不施整頓與拿出務實革新的辦法,只要人們淡忘了此事,國軍就「過關了」,跟本沒什麼轉捩點這事 !所以我最後決定,以近期所知本案的部份訊息,說一下我對此事的看法與建言。 壹、應予釐清的事項 一、官官相護 在軍旅中服務,若你出事,長官只有可能「原諒」你,而且這還得視你之前是否有良好表現 而言。若無!只要誰出事,明明軍事懲罰法上尚有其它適用法條,但長官通常選擇重辦。所以本案中似有一些官士企圖隱瞞真象,這是共犯結構,不是官官相護。該單位的上級部門,依例一定採取嚴辦手段,以收殺雞警猴之效,絕對沒有「官官相護」的可能。 二、煙滅證據 鋌而走險、煙滅證據,這是每一個單位或個人當出事時,通常會自以為是所採行的損害控管 舉動,因此,當偵辦結束,誰自以為聰明,(下令或親手)煙滅了證據,該判什麼罪就判什麼罪。但請大家不必再在這一點上作文章,更不要拿這一點污衊國軍,因為這僅是少數涉案人的不法行為。 三、禁閉與悔過 很多人老抓著條文說,士官只能送悔過室不能關禁閉。其實,那是因為軍中營舍與人手都有 限,無法為這少數犯錯者,編制若干軍士官兵專責此項懲戒任務。因此,懲戒處所就同一處,士官進入就是來悔過,士兵進來就是關禁閉,頂多在中間以牆體區隔(讓士官出去後,還能繼續執行任務)。大家實在不必再在這一點上作文章了。 四、禁閉室功能 有人以為軍中的禁閉室應有監獄般教化人心的功能。其實,那是奢求,軍中沒太多這種人才, 作戰與後勤等兵力都不夠了,怎可能訓一堆戒護士(兵)。講明白點,軍中禁閉室的功能,就是要嚇唬你,讓你心生畏懼,以後不敢再作亂。至於要怎麼嚇,那自然就是要比在部隊不自由和「更操」,舉例來說,若部隊每晚晚點名後要做五十個伏地挺身,五十個仰臥起坐,五十個開合跳,那禁閉室自然就是加碼,非得做到你腳酸手麻不可。 五、死因 目前檢方還沒掌握與公佈洪員是否有被瘧殺的情事。若有,涉案者自然是萬惡不赦,犯行一 經確定,槍斃了也沒話說。但如果僅是被操,對這事件,宜有較精準說法「洪員於禁閉室出操,因身體狀況產生意外變化,搶救時復因過程延誤與設備不足,致意外死亡」。千萬不要簡單一句的說,洪員是被「操死」的。 六、照像手機 本案起因是洪員於退伍前攜帶具照像功能手機入營(動機不明)。因在民間,幾乎百分之八十 以上手機具這功能,所以很多人以為他為此受處份是小題大作,但我必須很清楚的說明,如果是軍官攜帶照像手機,他必需很小心,因為只要被逮到,一定會接受行政懲處,問題不在處份多重,而是跟隨他軍旅一生的「兵籍表」上,將被註記「違反資安保密規定」,接下來的軍旅生涯,他就等著辦退伍,因為一切重要軍職將與他無緣(因為國家不可能用一位沒有保密警覺的幹部)。在本案,軍方似應說明這點,讓大家知道,洪員退伍前,其實是犯了一個在軍中算是很大的過錯(這跟後續他受到的對待是兩回事)。 貳、懲處 一、層級 軍人犯錯,到底應該追究到那一個層級?個人以為,就到能批他假單之人,因為他對犯案者 有獎賞權與責。例如連長涉案,追究的層級應到上校旅長,士官犯案,應到中校營長。以上層級,則視案情,追究「連帶」責任。 二、廣度 就本案言,個人以為另有兩個面向的軍官,應予追究失職之責。 (一)保防人員 本案發展至今,從逐漸浮現的案情看,涉案的范姓士官以及跟他沆瀣一氣的「共犯結構者」, 似乎常久以來,不論在營內營外都做了許多不法情事,這些犯案理應由一向自詡是「摘奸發伏」的保防部門所察覺,以儘早揭發並剷除。若調查後屬實,從渠等犯案時起之單位保防官明顯是失職了,應以懲處以儆效尤。 (二)范員前三任連長 部份基層軍官不敢面對問題,明明知道范員素行不良,但管理實務上又想倚仗他,故對他抱 持著姑息養奸心態,總想混過任期,讓自己安全下莊,交差了事,把爛攤子留給繼任者。因此,應由現任連長起上追范員前三任連長予以懲處(是他們的姑息與不察,讓范員逐漸坐大),以端正官箴。 三、深度 (一)旅級 因本案諸多當事人就是旅部連軍士官兵,本案尚在偵查,能掌握訊息太少,涉案之人就留 待軍司法處理。但案內之副旅長,媒體說來說去,好像總不外乎怪他太賤,喜歡放狠話, 所以居然有人在探討,副旅長能關連長禁閉嗎?其實,如果他真就只是這樣,我只能說, 這是他修養差,口德不好,但若他是個負責的長官,案後給他個行政處份即可,因為真當過兵的都知道,在軍中這種人多了(當然,要是他真涉及其它尚未公佈的犯案,自然是該怎麼辦就怎麼辦!),我的真意是,不要一有案子發生,大家就把所有關係人的缺點無限放大,媒體談論的事,軍中所在多有,這是一個亟待全面改進的問題,但不需打落水狗。 (二)軍團 這次事件看來是同時涉及六軍團所屬的兩個單位,表面上來看,軍團難辭其責,但我在前 面說過,真要受連帶懲處的層級其實頂多到旅級為止。那軍團就沒責任嗎?非也!如果個人沒看錯報導,269 旅的禁閉室空間狹小十分不人道,我不反對禁閉室操人,但所居環境讓人伸展不開手腳這就十分可惡,因為進來者,不管怎麼說,僅是犯了錯來接受懲處的國軍弟兄,又不是萬惡不赦的敵人,這樣對待他們,太過了。如果269 旅的禁閉室目前是被做為六軍團的聯合禁閉室,那軍團有關業管顯然是失職了,個人以為這個失職的嚴重性, 等同范員一樣,六軍團督導及業管禁閉室(空間及設施)之失職人員應予嚴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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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