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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7 00:34:15瀏覽460|回應1|推薦7 | |
發言就要負責 網路應實名制 前些日子,藝人楊又穎因為遭「網路霸凌」而輕生;不久後媒體報導,一名賴姓女高中生,因與昔日閨密鬧翻,遭對方於網路捏造她涉及仙人跳的假新聞,並散播其照片引發議論,致使這位女高中生幾乎崩潰。這樣的情況,並不是現在才有,早在網際網路蓬勃發展之際,就是已經存在的「網路道德規範」的問題。 對此,國民黨立法委員呂學樟主張修正刑法309條及310條,增訂透過電子通訊工具,對特定人士進行騷擾、詆毀、仇恨暴力、威脅等科以刑責,必要時更可研議訂立反霸凌專法,將實體校園及網路霸凌等納入規範。並建議採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透過時效性修法,可大幅減少類似事件;第二階段則是研議是否訂立專法,以遏止歪風、終結惡行。另國民黨團書記長廖國棟也表示,言論自由絕不能無限上綱,網路霸凌已涉及公然侮辱、誹謗、民法侵權等行為,除要求行政單位嚴格執行管理,學校也應加強網路教育,也呼籲修法須將「政論霸凌」列入研議。 然民進黨立法委員蔡其昌則表示,網路涉及言論自由特性,修法的困難度很高,有關霸凌定義、法條用字等須再三斟酌;另一位民進黨立法委員尤美女則表示,還是要透過教育建構網路倫理來規範。而就政府的立場,行政院副院長張善政則表示,政府將整合跨部會機制、資源,並研議與社群業者簽署「反網路霸凌」的自律協議或公約,改善此現象。據此可知,朝野之間、政府與立法機構,可說是雞同鴨講、意見分歧不一;也就是短時間這種網路亂象,仍然無法有效遏制或管立。 對於反對這樣限制措施者,大部分多以違反「言論自由」與「基本人權」作為反駁的理由;然而這樣的觀點和看法,卻相當的偏頗,也扭曲了原有的民主價值觀。理論上「言論自由」是所有民主制度的生命線,一個民主的政府對大部份文字和言論基本上應該都是不加控制的。因此,民主國家往往給予人民有充分表達不同、甚至相反觀點和意見的多種聲音。 但是這樣的基礎,主要是對於有關政治、公共事務和社會風氣的範疇上,期望言論自由能夠藉由公開的討論,以形成最佳的意見和共識,能夠成為國家、政府和社會進步的動力;是以,良好的「言論自由」,是基於「民主制度」,卻依賴於有文化、有知識、有理性的社會的公民,所形成的社會群體;所以雖然「言論自由」是民主制度下人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但它卻不是被用來作為言語文字誹謗、煽動顛覆、淫穢言行和暴力的工具和理由;對於這樣劣質的社會文化,政府是有權且必須去遏止的。 依據目前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的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 另依據大法官第 509 號解釋文,已經有非常明確具體的說明:「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近期,中國大陸考量針對微博,實施「實名制」(也就是真實具名),此亦引發熱烈議論,顯見中國大陸同樣也發生許多類似情況引發社會的動盪。現今世界各網路使用先進之國家,對於此等劣質現象各有其遏制之法,台灣固然可以借鏡參考。不過,分析真正的原因,就在於可以「匿名」,以至於許多人認為可以藉由網路作為不當使用之工具,卻能夠隨意隱藏而不被發現,是以這種歪風就無法有效的管理;過去多年來政府、社會和學校,所不斷進行的道德教育有少過嗎?但此類事件卻不減反增。我個人支持「實名制」,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筆名」、「綽號」或「小名」,但是卻必須讓社會大眾很容易知道了解你是誰;畢竟要公開發表言論就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否則就應該做一個不發言的觀察者就好! 本文原刊源自詳細請參閱: http://tw.on.cc/tw/bkn/cnt/commentary/20150507/bkntw-20150507000517942-0507_04411_00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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