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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軍中測謊 是否違憲探討
2014/08/01 00:25:13瀏覽1503|回應2|推薦2

再論軍中測謊 是否違憲探討

 

台灣2013年所公布的新版國防報告書,新任部長嚴明上將在開頁的序言首段中指出:國防報告書是「國防施政透明化」最重要的窗口之一;並引用「國際透明組織」於2013年初以「政府國防清廉指數」作為指標所公布的評比,表示台灣在列入評比的82個國家中,與美國、英國、澳洲、德國等6個先進國家同列為低風險等級,此意即國防部認為自己非常透明非常棒。

 

但對於近日前駐美代表團黎團長未通過測謊一案引發的諸多討論,個人寧願相信是真有具體事證才進行的必要過程,否則國防部可能又再次犯下侵犯人權的錯誤,因為「測謊」不能當作直接的佐證;反觀世界各國對於「測謊」的採用定義或許有些不同,但由公開網路就可以輕易查詢若干典型案例,如印度明確禁止使用測謊做為蒐證的工具,而且還特別強調測謊的行為是「侵犯人權」!難道台灣強調的人權不如印度?又如英國康沃爾郡議會曾因為成員使用測謊進行查稅,之後被認定為違法而遭到解職;尼泊爾質疑使用測謊問證嚴重侵犯人權,諸如此類案例國家相當多。

 

據了解在羅賢哲案之前,國防部採取「測謊」的手段,確實多為針對具有可疑事證者;但在發生羅賢哲案之後,才開始擴大檢測範圍,制定相關行政命令與規定以圖亡羊補牢;但也曾發生拒測反彈之情況,為對付此類情況之再次發生,於是有獻計將領進一步建議限縮,讓自願接受儀測成為必要條件,否則仕途就可能無法進一步發展,如類似規定不接受儀測就沒有資格參加遴選或不接受儀測就不准出國等等,就國防部目前所執行的方式而言,在技術似乎可以對外界都可以推說這都是「自願」的,但依據事實予以詳細分析其實存在「被迫」的成分。

 

2014129日所修正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為例,開宗明義第1條就是:「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而第5條即清楚律定:「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若細查所有36條條文,就會發覺幾乎條條相扣環環嚴謹,而對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也有明確律定的刑期

 

是以不論國防部以「忠誠儀測」或是「科學儀測」為名(無論採用多虛華的名稱),進行實質的「測謊」,在無具體或實質的疑證前,將「測謊」這樣的方式或手段,以行政命令或規範形成廣泛必要的條件,這都可能已經有違反「基本人權」之虞;軍人也是公民,不因其特殊身分而可以便宜行事,而侵犯其基本人權;因此,國防部必須改變這樣的思維模式,對於涉外人員,必須是「有罪推定」,但不能「遍查無辜」;現今之所以無軍官公開反彈,是因為擔心自身未來的前途,因此容忍某些高階將領像軍閥般官僚式的肆意妄為,一旦有不在乎自身未來者,在不信任正常管道的申訴之下,若公然提出「大法官釋憲」,那時可能才是國防部真正顏面無光頭疼的開始!

 

本文原刊源自詳細請參閱:http://tw.on.cc/tw/bkn/cnt/commentary/20140801/bkntw-20140801000520191-0801_04411_001.html

 

(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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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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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2 15:42
一個三十年以上的國軍軍官自入伍至少將得通過多少次的中貞考核,最後却取決於一次測謊這就是國防部的新科技嗎?真是荒唐.

半個公務員退休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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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1 09:08

我擔心有的測驗題是陷阱題

譬如報載該測驗題是 是否見了不該見的人

既然是軍事代表團的團長

怎麼不會與中共在美國人員短兵接觸?

回答是,一定 out

回答不是,測謊一定不過

王志鵬(cptwjp7) 於 2014-08-01 17:59 回覆:

You, Go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