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4/07/30 00:23:13瀏覽1038|回應1|推薦0 | |
強硬要求測謊 違反軍中人權 依據近日媒體報導,國防部駐美軍事代表團團長黎賢聖少將因測謊未過被調職,測謊常被視為辦案手段之一,事實上測謊對人權保障而言有極大的負面意義卻鮮為大眾所深入探討,對此個人特請教亦曾被命令接受測謊之前駐美代表團團長淡志隆將軍針對測謊的觀點與看法,依據其專業的分析和闡述綜整如下: 歷任駐美之軍事代表團團長為重點栽培之將級軍官,任滿後多較同僚有更大機會晉升高階,之後成為上將司令或中將副司令者不在少數,此次黎少將之測謊是否係針對操守或忠貞問題,而至必須調回甚至影響軍旅生涯與個人名譽的地步,國防部目前並未明確說明。但國防部自羅賢哲案後開始執行所謂「科學儀測」(實即測謊),因測謊之本質為「刑事偵查」而非「行政調查」故存有高度爭議性。執行測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即針對法律有規定具此義務之特定對象(例如依「國家情報工作法」定義之情報人員,包括國安局、軍情局、電展室、軍事安全總隊等從事情報工作之人員)、或有犯罪嫌疑因刑事偵查需要者(但仍需獲受測人「真摯的」同意)、或純粹出於自願以自清者。 國防部派外武官雖負有蒐集情報之任務,但並非「情報工作人員」,國防部為建立測謊之法源,於羅案發生之後訂定了「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之行政命令,規定除駐外武官及採購人員外,並要求包括赴國外進修、深造、智庫人員甚至交換學生均必須接受測謊(受測時並填寫「自願書」),無異已先將這些人視為有叛國嫌疑的刑事犯,一如調查買官賣官時先將有嫌疑者全部移送司法調查再藉法律程序還其清白一般(查無具體事證但傷害已造成)。依國防部之定義,則所有廿一萬國軍外加軍中聘雇人員亦皆可為廣義之「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此一濫權並侵害人民「不自證己罪」人權(防止國家機關強迫被告揭露其所知、所思、所信,再藉該所知、所思、所信而定被告於罪;及不得因為人民拒不合作而施以法律上之處罰、亦不得施以事實上之處罰)的行政命令於制定時,雖經國防部法制單位提醒有侵害人權之虞,但在長官堅強意志下仍一意孤行,在羅賢哲案爆發後,推動此一政策雖有十足的道德高度,前國防部長甚至於立法院將測謊成果當成政績向立法院報告,立法諸公不僅對國防部自承侵犯人權的行為渾然無覺甚至還予以肯定。 此類侵害人權的事發生在馬總統批准「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及國防部通令遵行並提倡「自由平等與人性尊嚴」後不久發生,尤有甚者,接著不到兩個月就發生洪仲丘遭虐死此一嚴重侵害人權甚至剝奪人命的大案,國防部由上至下對人權的漠視與認知嚴重不足可見一斑,而運用職權剝奪他人人權更不足取,縱可以國家安全做為至高無上的理由,但對強調「人權立國」之核心價值言是極為諷刺的。 黎少將因測謊未過遭調回,國防部係不信任其之忠貞或操守應有所說明,此外,亦必須由保障人權的立場,說明國防部何以可凌駕憲法所賦予人民不自證己罪、進而推動此一侵害人權行政命令的立足點,否則曾發生前駐外武官為捍衛自己的人權而拒絕「自願」測謊報退前夕,軍種卻派遣高階軍官以不要害長官被國防部指責而予「道德勸說」,這種拜託接受測謊的荒謬事件仍會再次出現。 本文原刊源自詳細請參閱: |
|
(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