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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3 22:49:25瀏覽340|回應0|推薦3 | |
我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這一段話相當質疑,投書總統府信箱,獲得下列回覆,提供銀行界朋友參考。 依據銀行局這段話「爰據上該規定意旨,除該辦法針對投資型商品為較強度及具體之規範外,有關非屬投資型商品之存、放、匯款等依現行認識客戶及洗錢防制等相關規定執行辦理」,存、放、匯款等依「現行認識客戶及洗錢防制等相關規定執行辦理」即可,要填甚麼適合度分析調查表?太超過了! 進餐廳吃飯,要不要規定對食客問券調查會不會用筷子、刀叉?花新台幣要不要調查花錢的人是否智能不足? 銀局(外)字第10100009750號 合庫投資人: 您好,關於您致行政院院長信箱電子郵件所陳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規定之相關問題一案,謹說明如下: 一、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該法規範之範圍包括金融服務業對非具專業投資或一定財力之金融消費者提供之所有金融商品或服務,並不限於理財型商品,先予敘明。 二、查本會依上開該條文第2項規定訂定「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其中第2條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依本辦法規定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及依不同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建立差異化事前審查機制,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本辦法未規定者,應按業務類別,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令及自律規範之規定」。爰據上該規定意旨,除該辦法針對投資型商品為較強度及具體之規範外,有關非屬投資型商品之存、放、匯款等依現行認識客戶及洗錢防制等相關規定執行辦理。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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