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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6月/06.18冤繳稅15年 陳長文告官敗訴
2008/07/24 18:16:05瀏覽342|回應0|推薦0

冤繳稅15年 陳長文告官敗訴
自用住宅被錯依營業用課稅 稅處只退5年差額 為了17萬元 大律師親上火線打官司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名律師陳長文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被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錯依營業用課稅,冤枉多繳房屋稅達十五年,陳發現後,稅捐處只退回近五年的差額;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引據稅捐稽徵法等規定,判決陳長文敗訴。

陳長文曾是前十名的優良納稅人,但為了本件僅十六萬九千多元的退稅官司,他卯足全力親上火線,訴願時準備了投影設備說明,訴訟時更親自出庭。

陳長文說,他不懂,「政府做錯事,為什麼不能主動認錯退款。」對法院判他敗訴,他非常失望,表示將提起上訴,必要時會聲請釋憲。

陳長文從七十五年起居住台北市富錦街現址,從來沒有供作營業使用。但台北稅捐處以陳住處於八十年七月起設有「裴康頓眼鏡公司」為由,從八十一年起將自用住宅百分之一點二的房屋稅率,調整為營業使用課徵百分之三房屋稅率,這一錯就十五年。

直到去年,陳長文才發覺有誤。他上經濟部網站,查不到裴康頓眼鏡公司資料,確定稅捐處出錯,五月間申請更正,要求稅捐處退還十五年來他多繳的稅款。

北市稅捐處長謝松芳為此向陳長文致歉,但表示財政部九十五年已函釋,對課徵錯誤的溢課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廿八條等規定,只能退還最近五年的稅款。

陳長文十分不服,他認為,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規定,稅捐機關知道自己違法多收稅款,除非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無信賴保護必要等情形,否則應依職權撤銷,不能要人民承擔稅捐處的錯誤;如果行政機關不主動裁量,司法機關應加以審查。

陳長文也主張,稅捐稽徵法第廿八條規定,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有溢繳稅款的案件,和本案不同,請求權不只五年,而是一般的十五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過兩次庭後,判決陳長文敗訴。法官依過去最高行政法院的決議,認為陳長文的情形屬「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以外的其他原因,只有五年時效。

法官判決認為,一般人沒有請求行政機關撤銷其違法處分的權利。


【2008-06-18/聯合報/A1版/要聞】
 

(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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