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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 必須完整 周延 合乎大眾期待
2008/09/15 19:26:40瀏覽345|回應0|推薦2

近來法務部終於在商議 提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草案  希望能符合大眾對清廉的期待

但是看到內容之後  真是又讓人再傷心一次

首先罪責是三年以下 那我也想污個七億 關我三年 出來後好好享用

罪責這方面至少要七年以上 並且附帶條件  要查封所有海內外財產 抵還所污的錢

另外  最可笑的是  必須是被起訴的被告  才適合這法案

那我試問  貪污  洗錢  最困難的就是舉證

如果所有案件 都要檢方舉證  那能提列被告  適用這法案的人會少之又少

因為 舉證是很困難的

我認為  只要被檢舉 或是在財產申報中發現有異常  公務人員無論是否有被起訴

都必須自己親自舉證說明 無法說明就是貪污 有罪   這樣子做  這法條才有意義

不然等檢方找到證據  才能適用此法  這法條有跟沒有似乎是一樣的

至於要不要溯及既往 這就很難拿捏  這部分到事還好

因為未來總是重要的

有些小人已經過去  雖然心有不甘  但也沒辦法  反正他們已經在我心中槍斃百次

但是 國家綱紀必須要豎立  免得第二個陳水扁 第三個陳水扁 都跑出來

中華民國可禁不起這樣蹂躪 一個已經是極限 否則台灣會完蛋的

法務部 以及提出草案的官員  還有審法案的立委

拿出良心吧!!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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