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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解惑,根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民國96年,禮遇金需要核銷嗎?
2009/03/01 14:01:39瀏覽626|回應1|推薦16

以下是一位UDN網友的心聲
http://blog.udn.com/yfp090/2677016
(我需要大量的鼓勵)

希望大家鼓勵和關心她

--------------------------

有誰可以解我迷惑,
禮遇金需要核銷嗎?

禮遇金需要詐取嗎?


不是在替陳水扁辨護,
只是要知道真相是什麼!

賴清德今天表示,依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一個
月有新台幣二十五萬禮遇金,以此付房租,並非政府另
外支付,一切合法

Now News:
檢方懷疑,扁珍假借租屋名義,向國庫詐取租金,核銷
禮遇金,一旦屬實,2人就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
多了一條詐取公款罪,最重可判刑5年。

立委邱毅痛批,「扁家利用假房東詐領禮遇金,大小都
要貪!邱毅指出,「扁家由假房東訂假租約,然後再詐
領卸任總統禮遇金,每個月詐領50萬,1億多也吃、也要
貪,每個月50萬的房租也要貪。」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豪宅洗錢?詐禮遇金?扁珍用人頭買寶徠

由於扁家疑似以房屋租金的名義,核銷卸任總統禮遇金
如查證屬實,雖然陳水扁因已卸任不具公務員身分,不
涉及貪汙治罪條例的詐取公有財物罪,但仍涉及
刑法詐欺罪,檢方將進一步查明。

經查: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民國96年

第二條 (卸任總統禮遇範圍)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
        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
        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但第二
        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
        臺幣六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
        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
        派之。
  前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
    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

我找不到法規說;要核銷的.到底誰才是對的?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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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js2008&aid=2698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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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清緝熙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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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
2009/03/01 15:15
我覺得可以先扣住不發, 等到司法結果出來, 如果證明清白, 再發還. 如果有罪, 就全數充公好了. ^++++++++++^
Abka Manju Be Aisilambi
cjs(cjs2008) 於 2009-03-01 17:01 回覆:

傾東海之水,也難洗他清白!

禮遇金,是俏媚眼做給瞎子看.

因為陳家,根本不知道什麼叫禮!

但我只是疑惑?

"詐取"這兩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