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位UDN網友的心聲
http://blog.udn.com/yfp090/2677016
(我需要大量的鼓勵)
希望大家鼓勵和關心她
--------------------------
有誰可以解我迷惑,
禮遇金需要核銷嗎?
禮遇金需要詐取嗎?
不是在替陳水扁辨護,
只是要知道真相是什麼!
賴清德今天表示,依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一個
月有新台幣二十五萬禮遇金,以此付房租,並非政府另
外支付,一切合法
Now News:
檢方懷疑,扁珍假借租屋名義,向國庫詐取租金,核銷
禮遇金,一旦屬實,2人就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
多了一條詐取公款罪,最重可判刑5年。
立委邱毅痛批,「扁家利用假房東詐領禮遇金,大小都
要貪!邱毅指出,「扁家由假房東訂假租約,然後再詐
領卸任總統禮遇金,每個月詐領50萬,1億多也吃、也要
貪,每個月50萬的房租也要貪。」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豪宅洗錢?詐禮遇金?扁珍用人頭買寶徠
由於扁家疑似以房屋租金的名義,核銷卸任總統禮遇金
如查證屬實,雖然陳水扁因已卸任不具公務員身分,不
涉及貪汙治罪條例的詐取公有財物罪,但仍涉及
刑法詐欺罪,檢方將進一步查明。
經查: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民國96年
第二條 (卸任總統禮遇範圍)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
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
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但第二
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
臺幣六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
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
派之。
前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
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
我找不到法規說;要核銷的.到底誰才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