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薰
雖然人各自有負擔,比如需要收入來養家活口。不過我還是想在這裡提醒一下,這個網站的文章沒有什麼需要隱匿的,因為:
一、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的表現自由,其中包括言論自由;另依同法第23條立意,言論自由除非防礙他人自由,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連法律都不得限制了,資方當然更不可以。如果以言語或行動限制你在blog的發言、或因其言語或行動而導致你在blog的發言有所限制,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二、依據刑法第309、310條,你並未觸犯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後者是指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所以不論以前或現在的老闆都不能把你怎麼樣(在法律上)。
三、依據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之言論不罰。該條第一項第一款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者"、第三款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都在不罰之列。
而你所寫出來的東西正符合第一款的最後一種情形及第三款全部。
還記不記得無敵鐵金鋼的主題曲怎麼唱?
無敵鐵金鋼、無敵鐵金鋼,無敵鐵金鋼!鐵金鋼、鐵金鋼,無敵鐵金鋼!我們是正義這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