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毅委員:
我又以下幾項建議給立委們;
(1)對於詐欺、淘空、內線交易,。。。各法,首先,應加入「懲罰性罰款」一項,並以重罰為主──應該重罰數倍,以杜絕犯罪。
(2) 對內線交易的認定,根本不該如此寬容。──可思考證券從業人之3等親,公司經理人之3等親,國家相關政務官員之親等,銀行,。。。。都要列管。
(3)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把個人各項還寬記錄,資產,抵押,。。。。全都記錄,由信用機關管理。(如美國的制度。)放款方可付錢查資料, 以防止重複抵押、超貸、浮濫放款。
(4)建立國家金融保險制度(所有借貸及信用卡,,。。)──所有金融機構需向央行買保險(央行有權拒絕,視銀行信用)。例如,因行放款利率較央行高,則是此利差作風險評估。又在放款金額上也應作風險評估,酌收保險費。或拒保。
(5)成立個人破產法。若非涉其他犯法、洗錢。,。。。個人無力償還,應允以破產。
(6)銀行縱使向央行買保險,亦應善盡職責,當其債務人申請破產法時,銀行應出具證明,證明其(一)謹慎審查貸款人信用(包括還款記錄)(二)隨時追蹤貸款人資產線重(當還款有問題時),。。等等
至於這些卡奴及其他貸款無法償還者,應先予免債。而銀行向央行的保險費,在實施初期,應較高,並可部分支付呆帳打消──這是銀行的錯──嚴格說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