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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7 12:20:05瀏覽1634|回應2|推薦25 | |
行政院陳院長對於最低基本月薪調漲,自行設定了兩項條件,其一為連續兩季GDP成長率至少為3%,其二為連續兩個月失業率都在4%以下,只要其中一項條件具備,就可以同意將最低基本月薪從18780元調漲至19047元。陳院長的但書條件是否合理、具有經濟思維甚至是最佳的決策?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依據民國(下同)97年《台灣勞工》第15期「基本工資相關問題之探討」,伊文指出「基本工資(或所謂最低工資)制定之目的是基於勞資關係上的不對等和社會經濟情勢將會造成不公平的過低工資,透過公權力而設定其最低標準。」、「我國憲法第153 條為保障勞工之基本生活,乃課以國家制定強行法以保障之義務,避免勞資間之協商因地位相差懸殊,而使勞工遭受不平等之壓迫,影響其基本生活之維持。勞動基準法即係基於此一目的而生,該法於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其立法目的在保障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而『基本工資』乃勞動契約中重要之勞動條件,自應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爰該法第21 條即規定勞資雙方間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據上可知,最低基本月薪之法定限制,目的在於維持勞工基本生活水準所需要的最低薪資標準。此外,透過最低基本工資之機制,亦有促使經營不善、無法提供最低基本月薪的企業遭受淘汰、退出市場。 再從實證數據來論,我國基本工資從86年的15840元到現在的18780元,歷經14年期間,調整水準累計為18.56%、平均每年調漲1.326%。衡諸同期的消費者物價指數,以總指數的變化來看,若將86年視為比較基期,則100年的消費者物價總指數換算後將為114.82,意即14年期間,每年平均上漲1.06%。從上開「基本工資」之憲法旨趣、立法意旨,可知「基本工資」一定與物價水準的波動同向調整與變化,否則勞工的基本生活水準將無法透過最低基本工資獲得最起碼的保障。 據上論斷,陳院長以季GDP成長率或失業率來阻卻最低基本月薪的調漲,根本就沒有道理、也不合憲合法。依據陳院長不相關的但書條件,難道今年與明年的物價水準都不會上漲、不會變動?回歸到最低基本工資的立法意旨,本諸保障勞工基本生活水準的最低薪資,為何陳院長會反智到設定如此不相干卻表面有理由的障礙但書?原本審議決定調漲267元,也不過調漲1.42%,對照今年物價水準的高漲,如此比率到底有何不當?陳院長的腦袋真的有問題! 本勞與外勞的基本工資是否脫鉤,這與最低基本月薪調漲應屬二事、不宜混同討論。站在企業主與財團的角度,才會把兩者綁架一起、搬上檯面故意阻擾各方審議後的共識(調漲267元)。這個罪魁禍首,相信一定是管中閔政務委員的精心傑作。害人不淺的政務委員,如今禍害蔓延整個內閣,這是炫耀個人經濟思維之美技,更是傷害政院團隊的「狐狸精」。牛頭不對馬嘴的思維障礙,已經把陳冲推向下台火坑、回不去了。 近150萬名基層勞工,因為大經濟學家的自私自利與本位主義,秉持官大學問大、學問大而官威更大的跋扈自恃,對於物價高漲而痛苦生活的弱勢族群、邊際勞工來說,他們就是不知民間疾苦的殺手與罪犯。如此看似有理卻充滿反智的決策行為,想拼出績效與有感,馬的內閣真是「有幹」而不是「有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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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