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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6 16:51:24瀏覽45720|回應14|推薦0 | |
公文製作-附件篇 實務上,公文夾有附件,極為普遍。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對於公文在何種情況?須夾帶附件,僅有兩處規定:其一為「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其二為「承轉公文,………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不過,該如何處理附件?則規定頗多。(註一) 過去,公文夾有附件,在管理資料第5項「附件:」之後,書寫「如文」2字,意在提醒收文人員,本文夾有附件,至於附件在那裡?請其自尋!如今,許多機關不寫「如文」2字,而寫「如主旨」或「如說明○」,以指引收文人員找到附件的名稱及份數。若所附件數不多,不如逕在「附件:」之後,記明附件的名稱及份數,更方便收文人員查收;但所附件數極多,宜寫在「說明」最後一項,而在「附件:」之後,記明「如說明○」。 僅將附件函送對方,用「主旨」一段即可;如須陳述事實,則加「說明」一段;如須根據附件進行若干工作,亦可再加「辦法」一段。因此,附有文件的公文,其內容繁簡,仍按實際需要而定。依本人經驗,附有文件的公文,以使用「主旨」及「說明」兩段為最多。原則上,附件不與本文分離,但附件較多或不便裝訂者,應裝袋附於文後,並書明○○字號之附件。實務中,常有公文先到而附件未到之情事,如為急要文件,可先送承辦單位簽辦,其附件逾正常時間未寄到時,再予洽詢。 附有文件的公文,其受文者有正本及副本,正本有附件、副本沒有附件;但有時正本沒有附件、副本反有附件,或正、副本都有附件時;依規定,應在「正本:」、「副本:」項內之機關或單位名稱右側註明「(不含附件)」、「(含附件)」或「含○○附件」……等字樣。據發文人員反映,當機關名稱右側註明「(含附件)」等字樣時,因電腦無法分辨機關名稱,以致未能進行電子公文交換。(註二)解決之道,依99.1.22修正之《文書處理手冊》第19點第3項第2款第3目之規定:「……;正、副本檢附附件不同時,應於文內分別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此處所謂「文內」,自應包含寫在「說明」段內,以利電子公文交換。 應試公文,也常有相關題型,例如:98年外交特考,題出:【試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致各有關機關函:檢送「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推動人文關懷要點」一份,請切實研擬具體實施辦法,逐年將執行成果報本局彙整處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此種題目,無須敘述「要點內容」(除非題目另有規定),亦可省略「辦法」一段;惟在「說明」段內,應陳述其根據、原由及處理經過等事實,再於「說明」最後一項,記明附件的名稱及份數,而在管理資料第5項「附件:」之後,記明「如說明○」。 註一:見《文書處理手冊》第31點第11項。 註二:當機關名稱右側註明「(含附件)」等字樣時,例如:內政部(含附件),電腦可以分辨「內政部」的機關名稱,但無法分辨「內政部(含附件)」是何機關,以致無法進行電子公文交換。解決此一問題,可修正「電子公文交換系統」,亦可改變公文的寫法,本人傾向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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