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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3 21:16:43瀏覽610|回應2|推薦25 | |
這些年,總會從新聞媒體看到一些「案件」的判決,似乎不盡如人意。由於我們這邊沒有「陪審團」的機制,所以最終是法官(一位 ? 二位 ? 三位 ? )決定。 先不討論哪個案子如何,十幾二十年來,我看過一些法律的電視節目及電影,稍微有點了解:其實法律的認定與你我(一般人)所想像的不太一樣。 例如:我常看美國警匪片,好多都演出這個片段───>巡邏警員發現有人買賣毒品,於是下車逮捕。不用說,買賣者立即逃跑,跑到河邊或海邊(或著在海上被查緝),就打開包裝,將毒品倒進水裡,然後毒品溶在水裡流走。這時候,警員只能無奈的走回警車。 看了二十幾年,都是如此,最近(好像是二個月前)才知道答案。某個電視節目裡的講解:法律「允許」犯罪者,自行銷毁犯罪證具(但是旁人不可以)! 也就是說:你看到某甲買毒品,當然是為了吸食。但是,如果某甲買了之後,忽然良心發現,因而,勢必將毒品銷毁(總不能拿去退錢吧 ? ) 再加上,法律是屬於「無罪推定」主義。所以,既然某甲未持有毒品(不論是身上、車上、行李之內、或住處,都找不到毒品),即是無法吸食毒品,屬於無罪。 所以形成,某甲丟棄毒品後,即未犯罪(吸食毒品罪),員警無法將之逮捕。 我猜想,這也就是為什麼上次某人貪污,收受賄款被查到,將鈔票(犯罪證據)燒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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