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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7 23:01:28瀏覽396|回應0|推薦3 | |
阿輝判賠款,阿扁欠彈劾? 2005.11.17. 前總統李登輝去年選後,影射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在泛藍動員的四一0群眾運動中,逕自跑去打麻將,遭宋求償兩千萬元;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李登輝所言沒有根據,判賠一千萬元,並應在十家國內報紙(中晚停刊,實為九家)頭版半版,連登三天道歉啟事。 對此不禁令人聯想到,阿扁曾幾次濫用國家元首刑事豁免權,在選舉競選活動中,隨意洩露屬於國防暨外交業務上的機密,有如李登輝隨意道三說四的老毛病,竟然還可以安然無事,未受到一點點任何法律上的制裁。阿扁的行事風格往往只在乎有法必有破,藐視法治,鑽巧門,走漏洞,其行徑值得人民及監督機關,研究有效的防弊除惡措施,予以嚴懲,否則,元首帶頭棄誠信,毀法治,一般民眾又何必遵守法治,重誠信? 既然李登輝信口雌黃,法院可以判賠巨款;信口開河之徒,洩露國家機密,一般人民難免皆要接受法律制裁,國家元首雖有刑事豁免權,免被追究刑責,卻也難以脫卸遭受彈劾之責吧?! 阿扁於2004年大選期間,洩露中共496顆飛彈對準台灣的軍事情報機密,以及本月間的助選活動裡,自爆我國外交援助塞內加爾機密預算五十億元台幣一事,若未依我國保護國家機密法制,予以嚴懲儆戒,豈非國無王法以治君主?而只在乎約束管制升斗小民。如此,則法律的公平正義何在? 在野政黨、民間社團組織、或國會立法委員、知識份子,應依照法定程序,對陳水扁總統提出彈劾。國會立法委員並應敦促外交部暨國安局、國防部,提出防止國家元首,洩露國家機密之檢討與改進措施,以及對相關機關首長未善盡職責,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維護國家機密,予以提出凟職罪告訴。以正視聽,以符合社會公義,社會誠信之期待;以堵塞政治人物信口開河,濫用國家公器,濫用國家刑事豁免權優遇保障,遂行黨派之私,個人之利的偏門;以平升斗小民無權無勢,成為角肉,備受宰制之怨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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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