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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18 13:34:03瀏覽144|回應0|推薦0 | |
·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是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倘死亡時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列入遺產總 額課稅;惟土地已簽約出售,須履行移轉登記義務予買受人,屬 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應同額列為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扣除 ,出售土地之應收未收之價款或已收取價款仍有結存餘額,亦須 一併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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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地生活|桃竹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