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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當舖】《銀行法》將增訂金金分離條款
2018/03/21 10:06:44瀏覽104|回應0|推薦0

中國時報【王莫昀╱台北報導】

優化金融業公司治理,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昨日首度表態指出,《銀行法》將設金金分離條文法源依據,做原則性規範,並針對銀行健全經營授權用準則處理;至於專業董事從自然人做起等規範,將依資產規模循序漸進納管,「一兆是蠻好的界線。」

顧立雄昨赴台企銀參加「107年度關懷與服務中小企業暨提升財務競爭力」研討會後表示,《銀行法》修法將鎖定「金金分離」與「自然人董事」兩大主軸,其中自然人董事設置條文將在4月揭露。

顧立雄指出,《銀行法》修正案,將納入適用金金分離的條文,做原則性規範,攸關銀行的健全經營上,則擬在法條中授權,用一個準則處理。

對於會否要求專業董事從自然人做起?顧立雄表示,原則上會循序漸進,由一定資產規模以上開始,然後有一個比較加強的要求,是思考方向。

在金管會明赴立院財委會報告中,顧立雄在「優化金融業公司治理」上,提出產金分離及金金分離的政策規畫,他指出,為持續推動產金分離,金管會將透過法令,規範負責人兼職、對單一產業投資比率,及大股東適格性的審核等,避免產業與銀行或金控過度密切連結,致非金融相關事業經營波動風險影響銀行或金控的健全經營,同時避免非金融相關事業不當集中資源於個別金融集團,影響產業內公平競爭。

推動金金分離部分,顧立雄指出,如企業集團投資金融機構,持股比率如未逾10%,且不取得董事席位介入經營,屬該集團單純財務投資,將無特別限制,但企業集團如欲取得董事席位介入經營,避免違反競業禁止及產生利益衝突,該集團得參與經營的金融機構家數擬以1家為原則。

政府為大股東的公股銀行,因其指派法人董事代表人代表政府利益,較不易有利益衝突問題,惟相關代表人的選任,顧立雄認為,宜由外部人兼任被投資金融機構的董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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