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11款1.事實發生日:104/08/032.原公告申報日期:103/12/24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1)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一o四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辦法。(2)修訂前條文: 七、認股條件: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 處理: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 使認股權利,不受可行使認股權比率之限制,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 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 死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九、認股價格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 收盤價-減資每股退還股款)/減資換發新股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 × (減 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3)修訂後條文: 七、認股條件: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 處理: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 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九、認股價格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 行股數)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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