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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指派外勞操作起重機或堆高機,違者處以罰款
2012/12/28 11:57:01瀏覽334|回應0|推薦0

 

 

 

雇主不得指派外勞操作起重機或堆高機,違者處以罰款 (2012/8/30)
 

 

 

  外籍勞工僅能從事體力工作,不得從事技術性之操作工作,因此,勞委會於98年4月30日發布令釋,禁止雇主指派所聘僱外籍勞工從事起重機或堆高機等技術性操作工作,如違反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7條第3款規定,依本法第6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嗣後若未改善,將採1比1之比例,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管制後續申請案件2年。

  外籍勞工之引進係採補充性原則,且自98年至100年取得堆高機或起重機操作檢定合格證書之本國勞工共有2萬8,070人,本國勞工符合操作堆高機、起重機等危險性機械之人力已可因應業界需求,若開放製造業或營造業等類別之外籍勞工得從事堆高機、起重機等操作工作,不僅不符法令,且將影響本國勞工從事該等工作類別之就業機會或勞動條件。故有關禁止外籍勞工從事技術性之起重機具操作之規定,仍宜予以維持。

  另勞委會已於「全國就業e網」(www.ejob.gov.tw),提供求職民眾及求才企業網路就業媒合登錄服務,以暢通就業管道;勞委會後續並將加強推介媒合,以協助雇主招募操作堆高機、起重機或「天車」所需人力。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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