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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 敬啟
姓 名:吳萼洋 信件編號:20120055629 發信對象:陳情或意見反映 標 題:退休軍公教人員今年之年終慰問金 -- 不發放必須的法律程序 內 容: 敬愛的馬總統您好? 陳院長被反對黨的一句話而決議不發放大多數的退休軍公教人員今年之年終慰問金,估不論這樣的決定對經濟之影響,在法律上要執行這樣的決定,必須要經一定的必要程序始可執行。 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放已編列在預算上並經立院審議通過,預算案與法律案是有相同效力,行政院沒有不執行的理由。如不執行必須依法定程序,不能僅憑院長一句話就不發放,否則不僅違反民主憲政機制,也會笑掉人們大牙。 預算法第 71 條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依本法條規定陳院長如不想執行本預算案,必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後呈請總統以命令發佈後始能不執行。 但在行政院會議之前還必須依行政程序法走完必要之程序,才可以辦理行政院會議。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放已行之40年,已屬經常性薪資,並經預算與審議通過,已為退休軍公教之權利,如不發放即屬政府對該人民的行政處分行為,故在行政院會議之前應依102條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還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所以,請行政院完成上述程序,再呈請總統以命令發佈以符法治基礎,否則行政院即屬違法。 這幾個月來,反對黨立委幾次幾乎無法律常識之質詢,國民黨不應與之起舞而受影響,做出傷害最支持執政黨民眾的決策行為,而這行為對社會並無好處,對經濟也無助益,也容易讓人民對政府失去信心。 假設國家是一個遊戲場,政府就是遊戲規則的制訂者,也是遊戲裡的裁判,當裁判要懂規則,才能讓遊戲公平,不會讓人無理取鬧,也才會知道如何去引導遊戲者玩好這個遊戲。如果裁判不懂遊戲規則,又誤以為自己是參賽者,就會犯下許多錯誤,也容易讓投機的參賽者投機而影響遊戲的公平。 祝 中華民國 國運昌隆 P.S. 1. 這幾年來最讓人感慨的是,好像許多立委幾乎都不知道自己立了什麼法? 2.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不是發放的法源,這是發放的細節程序,預算法才是法源。 發信日期:101-11-11 驗證日期:1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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