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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已經利用慰安婦事件十三年,夠了吧!
2010/12/27 15:24:36瀏覽713|回應0|推薦2

中文維基中慰安婦的部分內容:

1997年5月23日,放映馬英九先生(現任中華民國總統)、葛雨琴委員以及王清峰(前任中華民國法務部長)律師三人合力拍攝的台灣首支慰安婦公益廣告。8月31日,李敖義賣百件珍藏,義助慰安婦,所得款項用於救助所有拒領日本民間賠償金的慰安婦每位50萬新台幣

婦女救援基金會網站:
(日本)國會立法補償--戰時性的強制被害者問題解決法案
 

 1990年1月,韓國梨花女子大學教授尹真玉撰寫「挺身隊 [3]採訪後記」並刊登在韓國報紙上,慰安婦存在事實從此眾所皆知。1990年6月,「慰安婦」問題首度在日本國會中被提起,參議院預算委員會的本岡昭次議員(待查英文拼音)提出此問題並獲得討論。1993年8月,日本政府終於承認慰安婦被強迫的事實。

 1996年6月,日本國會提出「戰時性強制受害者問題調查會設置法案」,提案者2名參議院議員,贊成者僅24名議員;1998年4月,「下關判決」中承認立法不積極的事實;1999年9月,野中官房長官在參議院決算委員會針對本岡議員的問題做出官方回答意見,表明慰安婦問題解決促進法案的制訂,是不違背憲法或條約。

 2001年3月,日本國會民主黨、共產黨和社民黨終於共同提出「促進戰時性強制受害者問題解決相關法案」,提案者是3黨裡的4位議員,贊成提案者僅76名議員;2001年11月,該法案再由三黨共同提出,受參議院內閣委員會所託而繼續審議;2002年7月,在參議院內閣委員會中首次能針對主旨說明及審議;2005年,第6度向國會提出,但還需獲執政黨、自民黨和公明黨支持,該法案才能審議通過,獲參議院通過後,才能進入眾議院。(引自訴求「慰安婦」問題立法)。

 各國對日求償訴訟多年皆是敗訴結果,尋求司法解決求償問題已難達成,目前是期待立法一途,一旦通過該法案,日本政府將會進行對受害者公開正式謝罪恢復受害者名譽和賠償等作為。


日本司法難以實現正義:「台灣慰安婦要求日本政府損害賠償訴訟案」敗訴  

 1999年8月17日,上百名台、日聲援民眾和9位台籍「慰安婦」阿嬤,親自前往日本東京地方法院遞狀,提出「台灣慰安婦要求日本政府國家賠償」訴訟案,要求日本政府正式向受害人道歉及賠償每人3百萬台幣(1991年12月,4名韓國倖存「慰安婦」向日本東京地法院提出告訴,是亞洲受害國第一個提出訴訟對日求償的國家。)。2002年10月15日東京地院一審宣判、2004年2月9日東京高院二審宣判、2005年2月25日東京最高法院宣判敗訴定定讞。

 台灣、韓國、菲律賓、中國等亞洲受害各國,均以司法訴訟追求正義,自1991年12月6日,由「韓國太平洋戰爭犧牲者遺族會」提訴以來,至今曾有10件訴訟案。

 1998年4月27日「下關判決」 [4],是10件訴訟案中最早進行的判決,也是唯一在東京以外地方法院提訴案件,一審判決(山口地方法院下關支部)宣判--「國會議員違法進行賠償立法的義務,因此得付精神損害賠償,對國家命令必須對慰安婦原告們支付金額三十萬圓日幣」,這是戰後補償審判史上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勝訴判決,後續在2001年3月29日廣島高等法院中逆轉敗訴。

 其餘訴訟案件全遭日方以「超過追溯時效」、「國家無答責」、「個人放棄賠償請求權」三面高牆擋住,均為最高法院判決敗訴確定。目前僅剩中國2起訴訟案件審理中。
日文維基慰安婦網址:
http://ja.wikipedia.org/wiki/%E6%85%B0%E5%AE%89%E5%A9%A6

馬英九到現在還是以偽善的行為在欺騙臺灣民眾,無情地利用這些有著不幸遭遇的婦女。
如果真正想要為那些不幸的人討公道,那怎會用如此荒唐的方式向日本地方法院提出訴訟,不難想像,其結果是自取其辱。
連上述所說唯一勝訴的判決,在二審也被改判成為敗訴。且仔細看所謂一審勝訴的判決文,賠了三十萬日圓就是勝訴嗎?不是吧,那日本法官的說法是日本議員國會議員違法進行賠償立法的義務,因此得付精神損害賠償,對國家命令必須對慰安婦原告們支付金額三十萬圓日幣。這不是說日本政府沒有錯,但是告訴人很可憐所以付精神賠償。這真是很阿Q的說法。
如果真正要為慰安婦制度受害者討公道,要控告的不是日本政府,而是日本的天皇(日王,日本的統治者不夠資格使用天與皇的稱號)一起控告,對其昭和日王在二次大戰、中日戰爭中允許日本軍隊採用這種違反人權、不人道的慰安婦制度。而不是讓日本法官以「超過追溯時效」、「國家無答責」、「個人放棄賠償請求權」來阻擋審判。在日本的觀念中日王就是日王,跟誰是日王一點關係都沒有。
馬英九如果真正"重視"這件事,以現在的身分所要做的是以中華民國總統直接要求日王明確謝罪,而不是走日本的司法制度。
馬英九不要再騙善良的民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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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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