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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16:57:39瀏覽28|回應0|推薦0 | |
2020-04-21 15:21 潘姓女子把機車停放在停車格中,出國回台後卻發現機車被移動到旁邊的身心障礙停車位,還一連接了12張罰單,她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撤銷原處分,判潘女免罰,可上訴。 潘女提告主張,她出國前把欲報廢的機車停在租屋處附近的停車格,但她回國發現機車被移到一旁的身心障礙車位,且被警方舉發開罰,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也開立12分裁決書,金額達1萬4000元,要求撤銷處分。 高市府交通局抗辯,潘女沒有證據證明她出國前已經把機車停放在停車格,也無法證明機車被他人挪動,若潘女因長期出國無法保管機車,應該依規定報廢登記並繳回車牌和行照,潘女放任機車違規停放,即使沒有故意,也有過失。 法院認為,潘女有提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且該處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緊鄰合法機車停車格,確實機車有可能因其他駕駛人調整而被挪放至身心障礙車格,加上潘女的輕型機車本來就極度容易被他人搬動而異位,難以歸責於潘女,高雄市府交通局也沒有辦法舉證潘女確實違規停車,因此撤銷原處分,判潘女勝訴。
資料來源引用: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508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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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