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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15:02:58瀏覽25|回應0|推薦0 | |
2019-09-24 17:56 報系資料照防堵勸誘民眾借錢買保單,金管會今天宣布,將修改保險業招攬辦法,對於借錢買保單等行為,將採取四大管控措施。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表示,近期內將預告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預告二個月,預計年底前上路。這次修正主要有兩大部分,在借錢買保單部分,祭出四大管控措施,包括: 第一,增列保險業招攬人員在招攬時,應瞭解要保人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以及招攬報告書應納入要保人投保前三個月內是否有辦理貸款或保險單借款情形。 第二,明定保險業招攬人員及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不得勸誘要保人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且保險業或其招攬人員不得給付或支領推介要保人申辦貸款繳交保險費的貸款酬金。 第三,明定保險業就資金來源為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且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不包括小額終老保險及保險期間在3年以下之傷害保險),或有生存保險金的房貸壽險商品的客戶,應另指派非銷售通路的人員在核保通過前,再以電話訪問確認招攬人員是否有充分瞭解客戶及保險商品適合度等事項。 以及明確告知客戶其因財務槓桿操作方式所將面臨的相關風險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第四,保險業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增訂下列事項:包括第一,評估投資型保險要保人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 第二,不得承保「投資型保險要保人之投資屬性經評估非為積極型,且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者」的保件。 第三,評估銷售各種有解約金的保險商品(不包括小額終老保險及保險期間在3年以下之傷害保險)予70歲以上客戶的適當性。 第四,評估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的作業程序,其中包括下列內容: 1.檢核客戶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投保前三個月內同一保險業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 2.檢核客戶與該保險業往來交易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 第五,保險業不得有未瞭解客戶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並評估其適當性情事。 此外,明定保險業銷售各種有解約金的保險商品(不包括小額終老保險及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之傷害保險)予70歲以上客戶,銷售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以電子設備等方式留存相關作業過程的軌跡,並應由適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該等商品交易的適當性。 資料來源引用: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4065987?ref=tab2019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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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