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禁認為「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應更名為「獎勵貪汙條例」,
1. 只關三年以下就可以過富豪的生活到百年
2. 可以買通, 關說避開成為「偵」字案貪汙被告
3. 貪汙所得可以洗錢至成年子女名下
4. 公務員利用職務榨取之財物, 應以各種洗錢的管道及方法,不得於三年內列於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名下
這個法案彷彿是替陳致中,陳幸妤量身定做的脫罪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