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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應更名為「獎勵貪汙條例」
2009/03/29 15:23:22瀏覽407|回應0|推薦0
看了今天【聯合報╱黑白集】只剩不到一折的陽光,

不禁認為「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應更名為「獎勵貪汙條例」,

1.  只關三年以下就可以過富豪的生活到百年

2.  可以買通, 關說避開成為「偵」字案貪汙被告

3.  貪汙所得可以洗錢至成年子女名下

4.  公務員利用職務榨取之財物, 應以各種洗錢的管道及方法,不得於三年內列於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名下

 

這個法案彷彿是替陳致,陳幸妤量身定做的脫罪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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