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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8 16:40:27瀏覽63|回應0|推薦0 | |
光天化日 陷人於罪 對司法關說案的一些看法
立法院長王金平與民進黨立委總召柯建銘向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及檢察官林秀濤關說的司法關說案,在社會喧騰一時,非常引起主張司法革新人士的關注。目前的發展,竟成為關說者及接受關說者並未受到嚴正的處理,反而負責偵查除弊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卻受到極不公平的對待與攻訐,甚至面臨司法機關的制裁。這不僅在我國歷史上極為罕見,也會使台灣多年來所推動的民主法治,成為笑談。台灣的政風為何敗壞到這樣的田地,非常值得深思。現僅就憲政的變遷與法制的意含表達幾點淺見: 檢察總長要向總統負責 一、我國憲法經過7次修訂,使得總統掌握極大的政治權力,成為政府決策及執行體制的中樞;不僅任命行政院長不再須經立法院的同意,凡是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亦皆不再須經行政院院長的副署(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2項)。憲法經過這樣的修訂後,在民國95年進而修訂法院組織法,主要目的是為了貫徹政府防制高級官員的貪瀆、全國性的選舉舞弊及重大犯罪案,特別在最高檢察署設立特別偵查組,且使最高檢署的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直接任命,且明定任期4年,不得連任(參見:法院組織法第63-1及66條8項)。換句話說,特偵組的設立及檢察總長的任命,皆出於總統為執行打擊特殊刑案的政策所特設的措施。由此可知,檢察總長的任命是總統的政策性任命,相互之間具有行政上的特別權力關係,檢察總長當然要向總統負政策執行的責任。現再看上述的司法關說案,這是一件特殊重大的不法案件,不僅牽涉到立法院長、法務部部長、高檢署檢察長及檢察官,且影響到司法的獨立。檢察總長黃世銘在確認案情後,立即向總統提出報告,並接受總統的諮詢,這在職務的履行上,是非常盡責的作法,如何談得上向總統洩密呢? 檢察一體 包括總統在內 二、我國的法制,在審檢分立後,檢察體系更明確地專屬於行政權的管轄,而在職權的行使上,則採行所謂的「檢察一體」。法院組織法即明定檢察總長可依法「指揮監督」各層級的檢察官(參見第63條)。現總統不僅掌握最高的行政權,而且與檢察總長具有前述的特別權力關係,這使得「檢察一體」包括最高的總統在內,而成為「行政一體」,也就是總統對檢察總長的指揮監督是體制內的職權互動關係。在這樣的關係下,檢察總長在偵查特殊重大的案件時,如何能對總統不「公開」?這正如特偵組的主任檢察官不能對所偵查的案件向檢察總長不「公開」,所以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並不適用體制內的指揮監督關係,何況刑事訴訟法也明定:在必要時,為維護公共利益仍得公開(參見:第245條2項)。由此可見,檢察總長黃世銘向總統報告司法關說的案情,當然與偵查不公開的原則無涉。 三、至於檢察總長黃世銘是否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的洩密罪呢?根據以上的說明,更是不能成立的。首先這個法禁止將監察通訊的資料提供「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另規定公務員將上述「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參見第18及27條)。試問體制內的總統是「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嗎?檢察總長向總統報告案情是「無故」洩密或交付嗎?這些當然皆是否定的,不需贅說。既然如此,檢察總長黃世銘又何罪之有呢? 不法不能拒絕合法監聽 四、再談監聽。特偵組的檢察官是依據通訊保護及監察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經過核發後,才開始執行(參見第5條),所以監聽過程基本上是合法的。但特偵組檢察官在實際操作時,將立法院的小總機誤為柯建銘總召的手機,這種對通訊符號的誤識,充其量也不過是執行技術上的錯失,但真正的問題卻在:「監聽不法立委」不等於「監聽國會」,特偵組為何不能透過立法院的總機合法監聽涉嫌不法立委的通訊呢?一位潔身自愛的立委又何懼特偵組的合法監聽呢?又何必將檢評會都已確認的不法關說,扭曲為一般所謂的「關心」呢?從嚴格的法治觀點看:無論任何涉嫌不法者,包括立法委員在內,皆無拒絕檢察機關合法監聽的特權,更不可尋找種種藉口誣指檢察官越權監聽,那豈不成為以不法維護不法了嗎? 放過立法院長關說? 當前的台灣政局,在族群撕裂、金權交易、派閥牽引、民粹操弄及藍綠惡鬥的情況下,整個社會變成無是無非,甚至以假當真,不但缺乏正確的價值觀與發展方向,且令人對民主法治喪失信心。這些在近日發生的司法關說案中,表露無遺,真是十分慨嘆!現不禁要問:在光天化日之下,全世界都注目民主、法治的時代,要將一位奮力追查司法關說的檢察總長,加以撤職與入罪,而對非法關說司法的立法院長及民進黨總召不予處置,再輕縱接受關說的高檢署檢察長與檢察官,果如此,法理能恕嗎?天理能容嗎?再有一問:代表最高民意機關的司法關說者及受到關說者關愛的受惠者,究竟要在歷史上留下怎樣的名聲呢? 我要向從不相識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及特偵組的檢察同仁致以敬意。(作者為中研院院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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