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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丟石頭
2012/02/09 21:53:38瀏覽282|回應0|推薦5

 

全民丟石頭

 

 

 女藝人酒後毆人事件,在嗜血媒體點火下引爆全民丟石頭「肥死不可」按個讚就以為代表正義,正義果真是廉價!!在是非對錯已經非常清楚情形下,正義使者們可以考慮放下重手,就讓司法的歸司法,由執法人員來執行該有權責吧!畢竟媒體辦案與媒體治國一樣荒謬。尤其這種毆人事件並非罕見,過去多少黑道當街追殺兇案,有多少人敢於出面力阻(這次不也有旁觀同行嗎,當時若能放膽大聲喝阻,憾事應該不會如此慘烈!)?也沒見過網友發動過人肉搜索更沒見過媒體充分發揮道德勇氣進行狗仔式埋伏揭弊?怎麼因為這次犯罪者有些好下手,就這麼掀起全民丟石頭風潮,這個社會不會因為即興式正義而更進步(後記:可參考「大年初二七惡少打死人 過20天未上香致歉,國內媒體人等無人聞問」),反而因此遺漏此次事件另一主要因素:法規專門欺負弱勢計程車司機,訂下後座乘客不繫安全帶要罰司機不合理規定;若沒有這項明顯不合理規定(詳:註一),即使女藝人爛醉這次憾事發生機率仍然幾近於零!!

 

 前述後座乘客不繫安全帶要罰司機不合理規定,早就有計程車司機反映非常不合理,媒體也有過相關報導,卻沒有任何網友進行大規模聲援媒體也是點到為止。現在出事了,卻出現一個個正義使者,專打落水狗,卻不見這些正義使者們問問自己:對「後座乘客不繫安全帶要罰司機」不合理規定真是一無所悉嗎?若不是,為什麼以前選擇袖手旁觀?!正義果真得看對象是誰而定(就如多數人冷漠看待美國侵略伊拉克,詳:因為愛 我們選擇不流血)!!媒體窮追猛打對三位女藝人家屬造成的傷害,可不會比日本留學生血案犯案家屬更輕吳念真在「肥死不可」哭求媒體放手,還真是白求一場啊(詳:媒體改革號角響。所有正義使者們,丟石頭之前先仔細好好想想:正義到底該用什麼方式,花多少力氣?國內還有更多值得關切的議題,還是別把時間精力過度消耗在八點檔正義泡沫劇吧!!

 

 更何況正義如果只有口惠未免過於廉價,那些之前漠視不合理惡法規定的眾多正義使者們,若能學學嚴凱泰做一些拔一毛以利天下底實惠工作(後記:藝人費玉清0211跟進捐給受害司機百萬,比如由「肥死不可」最早發起「反Makiyo粉絲團」而博得英雄稱讚的廿四歲資訊研究所女生,再次發起一人十元贊助受害司機運動,化口惠為實惠,那些原先加入「反Makiyo粉絲團」按讚網友更該義不容辭,這筆錢對整個事件與受害司機應該功德更為圓滿才是!而立下惡法的立法委員們更該出面捐出至少一個月薪資,並呼籲所有曾任立法委員者響應,以便成立惡法受害者救助基金會,對所有因為立法委員們粗糙立法而受害者,提供更為實質幫助!而以前就靠女藝人皮肉Ma也是其中一員貢獻不少篇幅水果報黎撈大更該有所表示實質正義比口惠正義更加值得所有媒體奮力一為,出一張嘴可不是媒體與媒體人該有的典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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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一:當初之所以會訂下後座乘客不繫安全帶要罰司機不合理規定,根本是執法者為了提升效率純粹站在方便自己就好心態下訂定,可說是典型官僚文化「殺」人事件!!即便刑法第 15 條有「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規定,但如同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6 條第二項有告知禁菸規定之營業場所負責人也只是「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若用相同精神,也只該是要求計程車司機必須「貼上乘客應該繫上安全帶明顯標示」,若司機未貼上明顯標示才有充足開罰理由!該法在2006年台中市長胡志強夫人邵曉鈴發生嚴重車禍迅速通過一讀,後來就因為「只罰駕駛引不滿」而停擺,2011年卻再度因為國父孫女孫穗芬發生嚴重車禍致死而強行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 條規定:「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其中「已盡告知義務」容易各說各話,應該仿照菸害防制法規明定計程車司機必須「貼上乘客應該繫上安全帶明顯標示」就可避開爭議並免去計程車司機心中大石,也不會有類似此次憾事發生!!而且只罰駕駛不罰犯罪行為人根本是討好一般選民又方便執法者底荒唐規定(明顯違反刑法第 16 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規定),立法院諸多立法委員真是混到不行!!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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