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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0 12:17:05瀏覽256|回應0|推薦2 | |
就算希特勒爹娘也該擁有 --有些事不該被公開、討論,所有人不該被無端打擾
筆者前一篇文字「媒體與情色文化」談的是隱私權問題,而不是出軌者的對錯問題。隱私權是天賦人權,就算希特勒爹娘也該擁有;即使江洋大盜、犯下滔天大禍者也有不讓子女、家人曝光的基本隱私權!有些事不該被公開、討論,所有人不該被無端打擾,這可不是聖人、大人物才能擁有的特權〔因此不必舉大人物為例〕,而是民主時代最淺而易懂的隱私權概念而已,為什麼這麼多人不能理解! 若是限於天賦而文不對題,吾人深表同情;因為仇恨包腦以致邏輯錯亂,也算可堪憐憫;但若不肯仔細思考就胡言亂語,倒是讓人不能輕率認同了!綠營中人充滿仇恨情結的言語,在自由時報裡俯拾皆是;而藍色仇扁者就算對扁、珍倆人深惡痛絕,也不該把仇扁思維胡亂延伸至扁二代! 對於文不對題、邏輯錯亂或不肯仔細思考就胡亂回應者,筆者向來不予理會〔若因思維觀點不同,基於言論自由也不回應〕;但通常會有激烈反應者,多半是因為身受其害;筆者不願妄加揣測,所以直接假設前文第一篇回應者遭到另一半背叛好了。〔就只是假設,與事實無關哦!〕 筆者要問的是:當遭到另一半背叛時,你願意別人拿你當案例,在媒體中(比如「婚姻失敗者」電視實況診療現場)公開,把自己被另一半背叛的過程完全攤開給世人借鏡嗎?〔其中可能要面對是否個人無法滿足另一半需求(包含生理、心理與金錢物慾....),才會導致另一半背叛!?〕 吳育昇婚外情曝光在前,基於同理心而說出真話:「週刊既然要報導,就必須有人證、物證,媒體應該負起該有的責任」〔詳:原報導或吳育昇說對話了〕,可惜言談中仍沒有領悟到隱私權被媒體假言論自由而公然踐踏的問題!所謂知的權利,可不包括非公開行程與無關公眾利益之私人事務! 邱毅則被仇恨包腦,根本忘了自己當初因為假髮事件受害,在媒體上提及自己的髮絲情結而哭得稀里嘩啦!要知道就算淺水扁與珍敢拿夫妻倆罪該萬死,也不該怪到陳致中「兄弟」頭上〔陳致中只是被不肖父母教壞的富二代紈絝(同袴、褲)子弟,風流事蹟還比不上蔣三代呢!〕。邱毅不願自己的禿頭公諸於世,卻想拿陳致中「兄弟」小頭大做文章,就算講得頭頭是道,也是朽木不可雕也! 更何況陳致中就算真的做了許多男人會犯的勾當,男人做的事也不該讓女人來承擔吧?炒作陳致中事件,其實是在凌辱黃睿靚〔黃睿靚只不過「選錯」夫家,就得跟著被千夫所指、萬人叫罵嗎?〕。跟許多公眾人物妻子一樣,男人出錯卻要女人出面接受媒體二度公開凌辱,這像話嗎!媒體界的大小蠢蛋們? 〔沒侵犯隱私權者可別對號入座〕 可憐的朽木邱毅自己也是個婚姻失敗者,他願意將自己婚姻失敗過程當案例,在媒體公開討論嗎?藝人陶子說得夠明白了:男人只管餵飽他,操累了哪還有體力搞什麼「國民外交」啊!〔跟傳統上男人用家事操翻女人很像是吧〕 說來諷刺,所謂妨害家庭罪,竟然是解構家庭、毀滅婚姻關係的最佳利器;而通姦罪的存在,女人常常是最大受害者,因此有婦女團體反而公開呼籲通姦除罪化。更讓一般人意想不到的是:脫光光蓋棉被純聊天不算通姦,同居不算通姦〔因為缺乏確切證據,無法證明有進行「光合」作用,不能只憑臆測、推估、想像或經驗法則;筆者認為其實是法官不想把男女感情糾紛當作刑事案件處理!〕,只有手工藝也不算通姦,境外通姦則是刑事免責! 而上述通姦罪所根據之證據原則,就是必須有確切證據證明當事人有進行「光合」作用〔房間外的證據通通不算數〕,否則當事人在法律上必定是無罪論定。因此除非提出房間內鐵證,否則陳致中通姦罪絕對不可能成立〔拿槍押著黃睿靚提告都沒用〕! 西方藝人幾乎都對媒體狗仔動輒侵犯個人隱私權深惡痛絕,恨不得抓過來就狠狠痛扁一頓,假如他們知道我國刑法妨害秘密罪第 315-1 條相關規定,一定會對我國擁有保護個人隱私權法規而大為羨慕!本篇除了延續上一篇文字內容,也是特別為了邱毅、南方朔以及因為仇恨包腦而邏輯錯亂者而寫! 西方人對無所不在的老大哥監視深表憂慮,更對假防治恐怖活動而實施的網路監看頗具戒心,因為個人隱私權可能因此而毫無保障;我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的制定,也是意在防止個人隱私權被不當運用;若隨便揭露胡志強個人健康狀況該被公開唾棄,那麼壹傳媒假借新聞自由,侵犯個人隱私〔無關公眾利益之非公開行程〕就該同樣遭到譴責,即使扁家有再多不對,也不能混淆了個人隱私權遭到不當侵犯的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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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