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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1 20:25:25瀏覽1011|回應3|推薦14 | |
林智堅前天經臺大認定碩士在職專班學位論文抄襲屬實,而被撤銷原先的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碩士學位,而林智堅本人和一些民進黨人也出來辯解。 其中,林智堅本人提到說,自己被臺大突襲,他的出席陳述意見函才剛送,臺大就對他做出撤銷學位的處分,可是,之前臺大已經通知他了三次,他卻未到場陳述意見。 對此,我還是要舉適用【行政程序法】的農藥殘留超標案件、農地違規使用案件來比較一下。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用書面通知相關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這裡要注意是得,而非應,而【行政程序法】其他的規定,也都沒有在強制行政機關一定要經相關人陳述意見後才能認定是否違規。 在實務上,行政機關通知農藥殘留超標,違反【農藥管理法】第33條第3項規定的當事人陳述意見,通常是會發函訂一個日期告知對方,如果過了那個時間不來,也沒有提供書面意見陳述書的話,那麼就可以視為放棄陳述意見而逕自開罰。 農地違規使用案件方面,以涉及【區域計畫法】第79條規定的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來說,一種作法則是發函對違規行為人規定一個到公家單位陳述意見,或者提供書面意見陳述書的期限,倘若超過這個期限,也可以視為放棄陳述意見逕自開罰。 學術倫理案件方面,【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或【國立臺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也並沒有強制大專院校的學術倫理案件審議委員會一定要經相關人到場陳述意見後,才可以做出違規與否的判定。 相關人所陳述的意見,其實只是行政機關單位辦理違規案件的過程中,相關證據的其中之一罷了,而倘若林智堅經臺大校方三次通知都不去,就好像農藥殘留超標、農地違規使用的行為人超過通知函約定的時間或規定的期限未到場一樣,實務上都可以視為放棄陳述意見,而逕自去認定是否違規。 所以,林智堅說他被突襲,以及網路上那群所謂渴望公平正義的臺大學生連署,主張臺大在林智堅沒有出席之下就撤銷其學位,不符法治,我都認為這代表林智堅、還有這些說臺大校方不符法治的臺大學生,本身都沒啥法治觀念,也不懂行政機關辦理違規案件的實務。 再說林智堅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學位被撤銷,他自己及部分民進黨人的其他反應,還有臺大學生會那些成員的反應,其實也就跟臺灣許多農地違規仔及其親友團收到裁處書,乃至陳述意見書的反應差不多,就是覺得痛肉或不服氣,而要找些理由來攻擊做出處分的機關單位,但其理由,在法律上往往站不住腳。 在其中,林智堅、民進黨人無非就是認為臺大有政治立場,而臺大學生會那些自以為是,先前認為質疑林智堅論文抄襲的人都是文盲的成員們,這回則是拐彎抹腳地做出跟林智堅、民進黨差不多的主張,就是撤銷林智堅的臺大碩士學位是出於政治鬥爭。 可是,【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或【國立臺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可沒有規定,檢舉論文抄襲的人,須證明自己不是為了政治鬥爭,也沒有規定審議委員會須證明自己沒有政治立場,倘若哪天若要之這樣規定,那麼論文抄襲仔都將有恃無恐。 而【學位授予法】更沒有規定,倘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政治立場不同,就不能提出檢舉,也沒有規定審議委員會的政治立場須與被檢舉人一致,而若哪天真這樣規定,那麼天下就要大亂了,以後每個被查到學位論文抄襲的,都可以表示檢舉者、學術倫理案件審議委員會有政治鬥爭的動機,而主張免罰。 林智堅和一些民進黨人聲稱,臺大碩士的學位不重要,其實也就跟一些農地違規仔 邊找些爛理由來攻擊發出裁處書或陳述意見通知書的行政單位,卻還邊聲稱自己不是要規避處罰一樣,都是口嫌體正直。 臺大碩士的學位不重要,為何要對臺大撤銷碩士學位有這麼大的反應?當初為何要不擇手段地求取?沒有要規避農地違規的處罰,那為何要找一些不是理由的理由來攻擊做出違規處分的行政單位?或者對行政單位恐嚇威脅、情緒勒索? 至於臺大學生會,由於他們之前說質疑林智堅論文抄襲的都是文盲,故對於他們這回拐彎抹腳地說林智堅論文抄襲的檢舉和林智堅學位的撤銷,都是別人在搞政治鬥爭的偏頗說詞,我也要說:這些臺大學生會的成員們,都是心中沒有法治觀念的法盲。 眼中有佛,看誰都是佛,眼中有屎,看誰都是屎;眼中只有政治的人,看啥都是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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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