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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4 20:09:29瀏覽1253|回應6|推薦15 | |
有人說,裴洛西訪臺讓臺灣的媒體和網友暫忘政治人物論文抄襲的事情,而裴洛西訪臺之事正熱的這幾天,我其實還有看到,世新大學的校長出來發言帶之前的那個老風向:不應強求碩士生寫論文。 我首先還是要對那位校長提出兩點質疑:這番話,對得起那些循規蹈矩寫論文拿學位的研究生嗎?以為用其他的方式拿學位,就不會有舞弊的問題嗎? 況且,雖然【學位授予法】至少在2004年起,就沒有強制研究生要拿學位非寫論文不可,可是該法一直到現在,並沒有說用其他專業報告、技術報告、實務報告或作品之類的東西拿學位,如有抄襲、找槍手代理的情事,就可以免予處罰喔! 另一方面,【著作權法】至今也並沒有允許,哪些形式的作品可以不合理地挪用別人已完成的著作,而且先前才有大學教授理所當然地上媒體說,挪用非正式的研討會論文、研究計畫報告,一直是所謂的學術慣例。 而這其實代表,臺灣有些大學教授或校長,恐怕不曾充分考慮到【著作權法】乃至【學位授予法】等法律,認為慣例就是一切,甚至認為不寫論文就沒有抄襲,這樣子去教大學生或指導研究生,我覺得可怕。 也差不多就在這幾天,臉書上有個房地產社團,針對農地上能不能放貨櫃屋提出說明,但那個被媒體稱為專家的人,只考慮到【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建築法】第4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的規定,可是農地興建農業設施,涉及的法規其實不只這三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第1項還有規定,農業用地興建農業設施,除了農業生產設施、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依【畜牧法】建造畜牧場,或者依【都市計畫法】興建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外,其餘農業設施的面積,都不能超過所在單筆土地面積的40%,而且面積占比還要跟農舍一起算。 再者,農地興建農業設施,還要考慮【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條的規定,依照這條規定,可以申請興建農業設施的,由【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定義的農地,包含適用【區域計畫法】的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以及適用【都市計畫法】的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 而其中適用【區域計畫法】的農地,其實另外還有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的限制。 首先,以這陣子因為中國大陸的外貿政策而受關注的農漁產品來說,其相關的農作產銷設施是限制工業區、河川區以外的農牧用地和養殖用地;另水產養殖設施是限制在各使用分區中的養殖用地和特定農業區、工業區以外的農牧用地。 因為蛋價而受關心的臺灣畜牧業,其相關的畜牧設施除了依【畜牧法】規定設置的畜牧場外,其他的則是限制在工業區、河川區、森林區等土地使用分區範圍以外的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其他種類的農業設施,像是林業設施是限制在各使用分區的林業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7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的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風景區內的暫未編定用地。 而自然保育設施,【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的項目包含野生動物保育設施、自然保護區域管理設施,其中,野生動物保育設施可在各種使用分區中的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上申請興建。 自然保護區管理設施的部分,則是無論是適用【區域計畫法】的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者適用【都市計畫法】的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都限於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的自然保留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的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以及依【森林法】公告的自然保護區內申請興建。 此外,【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第2項還有規定,倘若被稽查發現使用現況與原核定內容不相符,那麼原核定機關就有權廢止農業設施容許,並通知地政單位或都市計畫單位處理。 農地放貨櫃可不可以,關鍵點就是在於它是否符合農業使用,而是否符合農業使用的認定依據,以農業設施容許領域來說,一來要看它有沒有申請並取得容許同意函和建使照,二來要看它是否為生產型設施,生產型設施可以蓋滿整筆土地,但非生產型設施超過所占單筆土地面積的40%就不行;三來假若它先前已有取得農業設施容許和建使照,則還要看它使用現況與農業設施容許原核定內容是否相符,像是若原本是核定農業資材室,卻擅自改成住家,那就違規。 農地上面弄建物,其實還會涉及到【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目前農地上若有新弄上去的建物,想要依此辦法申請農舍農民資格、建使照,一來依照該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面積是不能超過所占單筆土地的10%,且其餘部分都要做農業使用,否則就是違規;二來,建物依此辦法取得農舍農民資格、建使照後,倘若擅自加上別的建物或擅自再鋪設柏油、瀝青或水泥鋪面,也是違規。 所以,農地上擅自放置貨櫃而沒有去申請農業設施容許或農舍農民資格及建使照,或者經農業設施容許核定之後,擅自違背原核定內容改作居住使用的貨櫃屋,或者本來已有合法農舍卻還擅自加上貨櫃屋等行為,都算是農地違規使用,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的依照【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理,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等常見的非都市土地,則用【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處理。 以此而論,我覺得那些針對論文抄襲發表意見的教授、學者,很多是沒有充分考慮【著作權法】和【學位授予法】的規定,而這幾天就農地可否弄貨櫃屋發表意見的專家,則是忽略農地上弄建物或設施,還涉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申請農業用地做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都市計畫法】等也算是基本要符合的法規。 總之,從早先爆出並持續延燒的政治人物論文抄襲風波,到這幾天有臉書社團在討論的農地貨櫃屋,我開始覺得媒體上那些所謂的學者、專家們,似乎很少會去考量基本會涉及到的法令,而這樣的很容易就會誤導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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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