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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7/07 09:11:12瀏覽153|回應0|推薦0 | |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以其本人為要保 該局轄內被繼承人張君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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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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