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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信託行為,縱然受益人無所得,受託人亦應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2010/10/30 12:30:17瀏覽569|回應0|推薦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之1第1項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同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第92條之1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者,應處該受託人7,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萬5千元。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有部分納稅義務人為避免財產遭受他人覬覦或相關麻煩,遂將財產信託,惟受託人誤以為受益人無所得,即無庸辦理信託申報,而遭受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受託人在自行發現漏未申報,於未經檢舉和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就自動補報或填發,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可減半處罰。

 (2010/2/1)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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