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一段維基百科的文章------讓大家讀讀------檢察一下自己對這個議題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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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論》(Le Suicide)是涂爾幹(Émile Durkheim,1858年4月15日-1917年11月15日)的一部巨著。在書中,涂爾幹著手進行研究自殺的人們的特質,發現一種社會鍊帶的關係。
從事自殺的人,與社會的涉入較少,呈現鬆散的狀態;
相反的,在某些很少從事自殺的群體中(天主教團體、猶太教團體),歸納出他們共有的特性,也就是宗教涉入生活的程度非常高,而且社會聯結十分緊密。
而同樣的,人類社會中也出現過集體自殺的例子,這同樣也是社會聯結十分緊密的人才會從事的行為。
因此,他可以將自殺的人們分成三種類型:利己的自殺、利他的自殺和失範的自殺。
失範的自殺是社會價值的突然失去,無所適從而產生的自殺。
他認為自殺是一種社會因素導致的現象,並且反映社會的混亂狀況。
社會中經常出現的現象是正常的,偶然出現的是不正常的。
社會現象的本質難以確定,只能從外部去觀察。社會現象有一定的功能。它們產生的原因要從社會環境中尋找,而反對作心理學與生物學的解釋。
所以,涂爾幹認為自殺是一種常態,他認為自殺不應以個人心理探討,自殺是社會影響個人的,所以應該以社會學的角度將自殺化為一種客觀的社會事實,調查自殺率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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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跳"出來的結論式的評論------會不會"太粗糙"了?
Tom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