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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先生 要坐牢
2006/05/09 02:54:06瀏覽893|回應0|推薦6

91年10月27日,中國電視公司為本案製作一集「社會秘密擋案」節目。題目:「周老先生要坐牢」!十分驚悚,其實周老先生「閉門家中坐、禍從天上來」,坐的是冤獄。

見87年度重訴字152號民事判決4頁15行「且原告所涉詐欺等罪嫌係外人吳碧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業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以上為最高法院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雅萍、法官黃雅惠、法官吳謀焰等,因李善和誣告案請求民事賠償判決的片段(詳情另篇報導)。弱勢小民進法院好比撒骰子,判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該製作單位聲明:建設公司拒絕接受採訪,並恐嚇欲委律師、寄存證信函要告記者。該「宏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已遷至:台北市興隆路四段74巷21弄14號。足證其惡名在外,自知不可告人。

被害人周呂彪於80年10月22日委請律師林信和,與該公司董事長魏化明、總經理李善和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及其補充協議書;魏、李二人定意「低價高報」土地買賣價金七千八百萬元,增加成本預謀逃稅。補充協議書記有:總地價一億八千萬元,其中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李善和)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稅負,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乙方實得一億二百萬元。一審法官黃瑞華判公司有逃漏稅捐意圖甚明,依民法第87條判契約無效。

詎二審偽造公文書,判決書上把「甲」字漏掉,說七千八百萬元是乙方土地出賣人應負擔之稅負判契約有效。依契約第六條「本件土地買賣所應繳之各項稅捐均由甲方(李善和)全部負擔,與乙無涉」。再看補充協議書後段「甲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乙方負擔任何有關本件土地買賣之稅捐及業務企劃費用等,甲方若有漏繳任何乙方名義因本件不動產買賣應繳之稅費均由甲方負全部補繳及損害之賠償」公然訛詐需七千八百萬元。

一審81年度重訴字63號三頁後段:另觀此買賣契約書與補充協議書均未蓋騎縫章,可任意填附或取匿,其意為便於報稅逃漏稅捐並據以拒絕支付被告達一億八千萬元之賣價甚明。依法補充協議書未蓋騎縫章不得視為契約之一部,應以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為本案之基礎證據。

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6頁18行:判命賠償14,343,607元本利.....衡諸社會通例,買受者如何利用土地賺錢或賠錢與土地出售人何干?況買方付款一千萬元未付清價款,無權擅入他人土地上動土視為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條:應負賠償之責,該濫權者作出相反之判決。

又一審敗訴後,對方向台北地院更行起訴、請求產權移轉登記。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49條7項:起訴違背第253條或其訴訟標的為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且李善和於一審辯論庭上、自認沒有請求過戶土地,有筆錄附卷可稽。筆錄具有法定證據效力,濫權者視而不見,判決書上隻字不提。

又李善和於80年11月22日寄出存證信函解約:本公司於函到第八日即解除本件買賣契約不另催告。各濫權者變造證據:在即字下加上「將」字,解約說是履約,自說自話:存證信函不具解約效力,契約依然存在有效。違背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濫權者犯刑法第128條之刑責。

更不顧司法形象,以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及85年度台上字第413號由同庭法官在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土地強制過戶。違背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3項:縱容歹徒作無本生意。

更有進者,嘉義市地院執行處通知定於85年6月7日、在本院第一次拍賣周呂彪名下、同地段二筆案外無買賣關係之土地,每筆最低拍賣價格均在二百萬元以上,通知單上無法院印鑑更無說明被拍賣之原因,被害人提出異議及查詢被拍賣原因,無回應。

十天之後第二次拍賣通知擅改為六筆,即被害人名下所有不動產被搶奪一空。通知單上依然無法院印鑑及說明拍賣之原因,一再提出抗告、存證信函均不置理。86年1月15日以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以4,540,000元由宏恩公司承受市價二億以上之土地產權,再度提出異議無回應。

86年3月17日,收到嘉義地院黃茂宏法官民事裁定:編造謊言,略以公司於83年12月19日、於台北地院執行處受償16,470,376元(以80年11月16日提存16,000,000元抵扣尚有餘款)共有979,793元未受償,乃就未受償部分聲請本院予以強制執行。

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聲請拍賣抵押物,必先有被抵押之債權存在,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如債務人否認有債權存在,又不能明瞭確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准許拍賣。本案假買賣真搶劫,任何買賣未付清價款前,動手取走物品者非偷即盜,天地不容!

李善和於86年間盜賣該土地獲得不法暴利,至今逍遙法外。更以刑事判刑恫嚇被害人,判周呂彪夫婦誹謗各三個月,得易科罰金,賠償魏、李二人名譽160萬元,周呂彪被判誣告魏、李詐欺取財,關了三個月冤獄。官商勾結侵害人民權益,馨竹難書。

詳情請看電子報「司法黑暗」: http://tw.letter.yahoo.com./social/my-true-story。並可按址聯絡,獲贈「社會秘密擋案─周老先生要坐牢」光碟片乙張,送完為止。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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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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