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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2 07:42:34瀏覽2535|回應1|推薦12 | |
依李善和於95年4月12日於台北市信義區調解提出之資料(證一)4-14頁為系爭土地買賣契約及其補充協議書,揭開其面紗如下: 場景恐怖: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判決書:曹大誠律師結稱「80年10月22日到我辦公室重新簽了契約....上午逐條討論達成協議開始打字之後,林信和律師說周呂彪未借七千七百萬元為何寫借據(7頁32行林信和律師亦稱:你們用假借據逃漏稅捐),我們向他解釋因有些稅捐等,都委託宏恩辦理因此乾脆寫借據,林律師說這樣不大好,不如寫出實際情形,所以在下午又寫了補充協議書,大家未吃中飯,爭執很厲害....離開辦公室已是六、七點以後」。 事實是鬼向熟人迷:當初鄰居鄰地與山閎建設公司於79年間合建住宅出售,雙方均表滿意。80年初由鄰居和山閎老闆來我家,請依鄰地已蓋好的格式、建材、價款....為樣本合建。周呂彪請他回去實地規劃出確實數據再說。 詎料常來我家走動的軍校老同學孫直甫聽合建的事,就介紹宏恩建設公司、是他多年鄰居,信譽好、技術好....,該公司負責人李善和是基督教生命堂長老。周是虔誠的基督徒,對於神職長老尊重有加,就同意與宏恩公司合建,並說軍人生活清苦,老同學就像兄弟般,最少可幫他賺到上百萬元介紹費。我是一家之主,誰也不許多說。 其間,兩造到嘉義現場看了一次。宏恩公司董事長魏化明、總經理李善和二人來我家,拿出一份毛約請周先生修改說:我們公司信譽好,有什麼問題溝通在先,務必合作愉快! 修好了約80年8月26日下午二時在公司洽談,當時魏、李二人在會議室裡另有人在談?約四點後周拿出修改好之契約,魏、李二人看了又看,約一小時,邊看邊誇很內行、很合理、叫打字小姐照內容打,魏、李、孫、三人都沒出去,彼此互相吹捧,說他們公司除了開銷外、所有餘額都奉獻教會作善款....。 六時許,契約打好,周呂彪夫婦忙對照,看完第一張沒錯,外面來了十多人探頭探腦,李善和說要請吃飯,這是公司慣例,為了好彩頭。孫直甫說:老哥你對我這麼好!請相信我不會害你,天都黑了、這麼多人在等,你就收了定金、簽名蓋章嗎。 第二天一看不對,就約孫一起到公司去理論,尤其是契約中部分是用筆寫的,並蓋有魏、李二人印章。足證是掉包?魏、李二人說:其實這契約是給畸零地地主看的。我們還是照約定。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2頁28行李善和陳述:合建房屋由兩造均分,稅負亦各自負擔。 三天後、李善和提出乙張專供報稅之協議書並乙份地價欄空白之土地買賣契約書(日期填為80年8月26日),要周呂彪填上總地價一億八千萬元。說生意人都是兩套帳簿,為周呂彪拒絕。 80年10月12日,李善和邀周到公司談畸零地價目,中午食用公司提供便當後頓覺精神耗弱,被拉手在其備好之七千七百萬元借據及總地價一億八千萬元之土地買賣契約書上簽名並按指印。 次日清醒後,向其索回借據未果,乃委請林信和律師代理談不配合逃稅之重扥。詎公司勾串林律師,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借據,仍簽下逃稅違法之契約。當天周呂彪夫婦中午沒吃飯,整天連一滴水都沒喝,該事務所由樓梯上到三樓,全部清場。樓梯口有兩黑衣人把關,不讓你出去買食的。 爭執得很厲害就是不願配合犯法,眼看天色已黑,老夫婦已是頭昏眼花撐不住了!再下去必遭暴力相向。只好簽了再說。魏化明喝道:「減少一百萬元以示懲罰。」原來契約早已備好拿出來,魏化明並當場誇林律師值得,尤其畸零地一絕,我們到「海霸王」慶功宴,請! 揭開「包藏禍心」者,擬立系爭土地買賣契約及其補充協議書,得意之傑作如下: 二、 以文字技倆騙取畸零地產權:第七條:特約事項:(三)「雙方同意本件土地買賣建築後,如分割出之畸零地,由雙方各得權利之一半,甲方應將所得之畸零地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乙方」。按畸零地產權本是賣主所有,建築後不再是畸零地,何來權利之一半?應是所建總建坪各得權利之一半才對。林信和律師違背律師法第34條「律師不得受讓當事人間系爭之權利」,為宏恩公司騙取畸零地產權。 三、 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借據,仍是逃稅不法之所為:見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3頁42行「另觀此買賣契約書與補充協議書間未蓋畸縫章,可任意填附或取匿,其意為便於報稅逃漏稅捐並據以拒絕支付被告達一億八千萬元之賣價甚明」。 四、又可重復報稅,獲得不法暴利:土地買賣之總價金與稅負之記載先後不一,契約第二條:「買賣總價金一億八千萬元。第六條:本買賣所應繳之各種稅捐均由甲方(李善和)全部負擔,與乙方無涉」。而在補充協議書前段「總地價一億八千萬元,其中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之稅負,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乙方實得一億二百萬元」。甲方之稅負由總地價中支付,則一億八千萬元自是通謀虛偽之總地價,契約無效。 五、 公開訛詐,不法得利:補充協議書後段「甲方(李善和)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乙方負擔任何有關本件土地買賣之稅捐及業務企劃費用等,甲方若有漏繳任何乙方名義因本件不動產買賣應繳之稅費均由甲方負全部補繳及損害之賠償」。李善和卻於8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5號(最高法院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等於84年9月4日所判。 即四年後李善和因有公權力相挺、公然訛詐不法得利)於4頁中提出:被上訴人(周呂彪)須額外負擔下列費用之支付: 綜上:名政論家胡忠信在節目上說:強盜強來的贓款也要公平分配,台灣的司法院連強盜窩都不如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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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