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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2 00:00:11瀏覽510|回應0|推薦7 | |
84年4月12日,宏恩公司在信義區公所調解會中提出:雙方就債權債務及其利息以及其他債權等並付款辦法進行協商乙案:第六、「所謂案外六筆道路地:本公司係以對周呂彪454萬元之債權,向嘉義地院拍定而得,法院公開拍賣,任何人皆可依法投標」。 其不法之處,分別說明如後,並接受公評: 二、現在問題來了?李善和神通廣大在無對待給付下,強制過戶標的六筆土地產權。之前在簽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時,李善和存心占便宜說:路地大家都可以走,用不著買;而今人算不如天算,地目改為建地,他人無權使用及處分。正如近日報上所登:某富豪墓園外地主築起高牆來。本案為房屋建築用地,這房屋有誰買呢?就是說案外同地段六筆土地,李善和非想辦法弄到手不可。否則前功盡棄!無路可走。 三、宏恩公司如今要來與我方結算,餘額雖號稱僅剩五六千萬,仍是454萬元的十幾倍。而竟厚顏無恥說「對周呂彪454萬元之債權,向嘉義地院拍定而得,法院公開拍賣,任何人皆可依法投標」。可見是欲蓋彌彰,奪人財產,何患無辭?竟然神通廣大,藉口區區債權(?)以法院公開拍賣、官商勾結、借合法掩護不法,居然還振振有詞。台灣司法之黑,如非身受其害或親目所賭、親耳所聽,真想像不到黑到如此不堪境地? 四、 85年度台上第2072號判例:「損害賠償之債務範圍,不得超過相對人因契約有效所得之利益程度」。台灣司法已是吃人的怪獸,導致今日台灣社會上弊案不斷,民不聊生,其始作俑者,首推司法體系為罪魁禍首。 執法者知法、犯法,恣意唬弄人民。本案系爭契約為土地買賣契約,依最基本之常識、常情、常理而論:土地買賣本是社會生活上常見的合法交易。憲法第143條: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既不是走私又不是販毒,因何被判傾家蕩產?司法當局請給個說法? 衡諸社會上土地買賣通例:買受者如何利用土地、賺錢或賠錢與土地出售人何干?還要賠什麼賠?況買方未付清土地價款,無權在他人土地上動土拆屋,視為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條應負賠償之責。有何誘因做出相反之判決?如此白目之執法者,為殺人不見血的劊子手。呼籲社會上正義人士,口誅筆伐,使不法者無所遁形。 老嫗我敦請李長老宣讀經文:馬太福音23章23-24節「那律法上更重要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這更重的是你們當行的,那也是不可不行的。你們這瞎眼領路的,蠔蟲你們就濾出來,駱駝你們倒吞下去」。題目是「掩耳盜鈴全都錄」,把案外六筆土地產權被搶之內幕向全民爆料,光天化日之下竟敢如此逆天逆理?詳情請看下回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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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