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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二手拍賣徵稅 稅上加稅
2006/02/14 14:58:32瀏覽1001|回應0|推薦0
網路二手拍賣徵稅 稅上加稅

近來媒體大肆報導國稅局即將對從事網路拍賣的個人與業者,課徵一時貿易的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此舉印證筆者在去年11月1日投書預測所述,顯然在政府擴大稅基的方案下,網路交易不再是「免稅天堂」。但是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網路拍賣雖歸類為「交易行為」,然並非全都有「交易所得」。以二手商品交易行為而言,其交易所得「價金」為其商品之殘值,並非「所得」,觀乎國稅局對於拍賣所得價金均視以「所得」認列,且對於個人二手交易是否徵稅前後說詞不一,顯見國稅局對於網路拍賣的交易行為認知不足。

舉例來說,某甲一年前以新台幣1萬元購買一部音響,這其中有1,305元是被課徵了貨物稅(10%)和營業稅(5%)(假設稅賦完全轉嫁)。一年之後在拍賣網以5,000元賣出,其所得價金為其音響折舊後之殘值,假設被課徵6%的所得稅,則應付稅金為300元,重複課稅之後則總稅率為18.46%。

再者,若某甲購買音響後因為不甚滿意以新品折價賣出價金9,000元,假設被課徵6%的所得稅,則應付稅金為540元,重複課稅之後則總稅率為 21.22%,其中1,000元折讓賣出應視為「負所得」。因此,不管是對折舊殘值或是新品折讓課徵所得稅,均會產生重複課稅的行為,顯然有失稅賦公平的立場。

另外,經濟學上對於國民生產毛額GNP的計量包含民間消費支出的總額,一般而言均以最終產品之購買者之支出金額計算。按照國稅局的計稅方案,網路二手拍賣交易以「所得」認列,一方面除了是雙重課稅之外,亦會誇大GNP中消費部門支出,若透過網路轉手交易,不但重複課稅亦無法真實確認何時為最終支出,因此 GNP的消費部門誇大,顯然無法避免。

目前國稅局對於網路拍賣交易課稅的舉動,著實令人懷疑打壓電子交易環境的形成,然對於網路交易課稅的規範,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提到,政府對於電子商務交易行為的課稅應注意是否產生重複課稅的行為,且稅賦行為不應妨礙電子商務的形成與發展。以此看來,國稅局對於網路拍賣行為的瞭解程度恐怕需下點功夫,而非一再地改口徵稅的範圍與對象。因此網路交易的稅賦規範,雖然依據一般稅務規範進行課稅,然也必須依據網路交易特性進行釐清,否則蕭規(一般稅務規範)曹隨(網路稅賦規範),就會產生重複課稅的稅賦不公與誇大GNP的問題。

不過目前國稅局要對網路交易徵稅,然對於網路交易特性瞭解不足與無從掌握的情況之下,花費的資源與成本所得到的課稅效率,恐怕也是令人質疑的地方,那至於課稅得到的賦賦邊際貢獻效果,相較於目前的財政缺口而言,則又是一個令人質疑的地方。


鍾文榮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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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igcrab&aid=177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