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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3 16:21:22瀏覽1496|回應0|推薦3 | |
國巨電子公司今年股東不分股利,但是董監酬勞與員工紅利各分3900餘萬元,董監事平均每人可分得350萬元,引起各界批評。 金管會去年底匆促責令各上市公司成立薪酬委員會,但至今未明訂薪酬委員會審核標準。筆者擔任六家上市櫃公司董監事,且兼任其中三家公司薪酬委員,各家運作模式差異甚大;主動權在經理部門。因為沒有法令規範,薪酬委員不知其權限在那裡,為顧及情面多小心翼翼,避免與經理部門衝突。強勢如國巨公司,薪酬委員淪為橡皮圖章。沒有標準依循,國巨的作法縱使不合情理,卻不違法,股東也無可奈何。 公司法第廿六條規定,經理人薪酬應由董事會核定,惟多數公司均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定。今既設薪酬委員會,是否主管薪酬獎金應以密件送呈薪酬委員核議?筆者發現主導經營者持有股權越高的公司越毫無保留揭露薪酬資訊,因為大股東所在意的是股東股利,對薪酬紅利分配多較節制;反之持股不多的專業經理人,在乎薪酬及紅利,故對資訊多隱諱保留。愈是如此,就愈有肥貓之嫌。 企業經營者應體認到公司的主人是股東,特別是上市櫃公司更擁有龐大的散戶股東,無論他們是長期投資或短期投機,都不改其「企業主人」的身份。企業經營者(含董監事、執行長、總經理)都是受股東之託管理公司,為股東創造利潤,並分享利潤。同時企業經營者也是受員工信賴,主導企業發展、促進成長、提升效率、驅動轉型、造福員工。 企業經營績效不彰,有時係受外在景氣影響,但也有時候是企業經營者的經營績效不彰,或決策錯誤,或投資失當。因此當股東無股利配發時,董監事或經營主導者如何侈談「董監酬勞」或經營者「分紅」。 薪酬委員會目的是(一)平衡股東、董監事及員工之利益分配;(二)防止高階主管自肥。就前者言,金管會宜明訂稅後盈餘分配中,董監酬勞及員工紅利比例之上限,如董監事不超過3%,目前多在1%~3%;員工紅利比例,目前最高有20%者,大多在10%左右。其次是高階主管個人佔員工紅利比例之上限,標準較難設定。惟筆者嘗試建議,員工500人以下公司,一人最多不得超過10%;500人以上公司,一人最高不得超過5%。 其實網羅人才、酬庸特殊貢獻者,還有許多其他方法,如現金增資認股、庫藏股配售員工、股票增值權(SAR)、員工認股權證(ESO),及最近推出之限制型股票(RSA)等。 何況資深經理人還擁有「技術股」,及早年之員工分紅股票,現在也是股東,同樣享有「股利」。自不必太計較董監酬勞或員工紅利。只有經營不善,無股息可分配的公司,或董監事及高階主管持股偏低者才會利用各種方式「自肥」。 正常營運公司應追求公司最大利潤,分享股東與員工。企業領導人(含董監事及高階主管)若在紅利分配時巧取豪奪,或假藉名目以自肥;將有損企業社會形象,投資人不認同而售股,造成股價下跌,反而因小失大。 最後建議金管會每年公布各上市櫃公司員工分紅比例、董監事分紅比例,及反常偏高個人之姓名、分配金額與比例,以召公信。 ~刊載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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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