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定站的位置,是他老婆被撞的地點,後面是他家,過了馬路就是米廠,但依交通規則,他必須往前走九十公尺,穿越人行道,再往回走九十公尺,才能抵達米廠。 記者林順良/攝影 |
林邊鄉竹林村伍姓婦人(七十三歲)去年五月十日上七時卅分,穿越馬路時,被酒駕的洪姓騎士撞倒,造成急性水腦症、肺炎,變成植物人後死亡;洪被依重傷害罪判刑五個月,得易科罰金,伍婦家人另提民事,要求五百卅一萬元賠償。
法官調查,肇事地點九十公尺外,設有斑馬線供行人穿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在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者,行人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伍姓婦人穿越的地點,經警方測量,距斑馬線行人穿越道九十公尺,依規定不能穿越,且當時視線良好,伍婦未留意車況穿越馬路,衡量車禍過失責任,伍婦要負六成,但提高精神慰撫金額,判洪應賠家屬合計三百廿五萬多元。
「這樣的判決太不合理,我一定打官司打到底」,伍婦的丈夫余金定說,對方不僅喝酒,還是兩人各騎一輛機車,邊騎邊說話,「才會撞上我的老婆」,不能只負四成責任。
余金定的米廠、住家隔著勝利路,「我們這樣往返工廠、住家已數十年」,如果法官判決過馬路,就得走行人穿越道,「請問,我們一家人是不是天天得走九十公
尺,到行人穿越道,然後再走九十公尺到工廠或住所」。「如果我們天天不走行人穿越道過馬路」,余的女兒說,「那不是天天違規嗎?」。
余金定說,老婆七十多歲,行動稍微遲緩,如果依照法官的判決,「這不是折騰老人家嗎?」洪姓男子則表示,他沒工作,對方要求太高,賠不出來。
屏東縣警局交通隊長郭國祥表示,行人不依規定走穿越道,除非肇事,否則警方通常不會開單處罰,但民眾還是不要任意違規穿越,才能確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