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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台灣城鎮的排水、防洪公共建設如此疏於管理」一案,說明如下:
2010/10/30 07:01:48瀏覽256|回應0|推薦0
敬啟者 您好:

由衷感激您對政府施政工作之關心與指導,
針對您於以電子郵件向經濟部部長建議「台灣城鎮的排水、防洪公共建設如此疏於管理」一案,說明如下:

本次凡那比及梅姬颱風之降雨強度大於200年重現期,超過台灣目前所有河川、區域排水、雨水下水道及道路集水側溝之保護標準。以高雄縣岡山雨量站為例,凡那比颱風侵台期間99年9月19日累積24小時雨量高達932mm,由下午2時至晚上10時連續數小時之時雨量多超過各淹水縣市之雨水下水道設計標準,故造成高雄縣、市嚴重淹水。另梅姬颱風侵台期間,宜蘭蘇澳地區99年9月21日累積24小時雨量高達939mm尤其由中午12時至下午5時連續6小時之時雨量均超過超大豪雨標準,尤其時雨量之降雨強度高達182mm更是破紀錄(以全台抗洪能量最高之台北市雨水下水道亦僅能保護78.9mm)

誠如台端所言,氣候變遷所造成的極端之降雨,現有的防洪排水標準,可能都不足以處理未來氣候變遷造成的災害。故目前政府在防洪排水對策及作為上,已突破傳統多靠築堤束堤工程方法-將洪水快速排入河川之傳統治水思維,提出流域整體治理及綜合治水對策因應,該對策係針對各河川及排水之集水區先作流域綜合治水規劃,將流域上、中、下游包含水土保持、市區下水道及農田排水一併納入整體規劃,除治理河川、排水及興修下水道外,並運用流域上游保水、中游滯(蓄)洪、下游排(分)洪及墊高基地等策略,全面提昇流域防洪排水保護標準。

世界各國辦理防洪計畫,均考量國內社會經濟發展及國家財力等條件,制訂一定之保護標準為依據辦理。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之治理對象為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依行政院核定計畫,縣(市)管河川為25年重現期,縣(市)管區域排水為10年重現期,凡那比及梅姬颱風之降雨量大於200年重現期,大幅超過計畫保護標準,且又連續出現時雨量超過一百毫米的極端降雨,造成都會區嚴重淹水,但對既有都市而言,要改善現有設施全面提升防洪保護標準,不但所需經費龐大,且所涉層面廣,技術性高,施工期長,影響人民日常生活甚鉅,故其困難度相當高,必須審慎評估研究。

本署現正執行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其治理對象均為縣(市)政府所轄管之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於計畫工程完成後,地方政府應依據「水患治理特別條例」接管並確實做好維護管理工作,以確保完工後之設施得長久保持。惟任何工程措施均有其保護極限,在全球暖化下任何保護標準都有被超越之機會,故需積極加強減災避災之非工程措施,如建置洪水與淹水預報系統、水災防災避難疏散警戒等預警避災措施因應,提供民眾災害風險訊息,提昇民眾自我防災意識,共同參與防救災工作,以減輕洪災損失。



感謝您的用心與指教,以上說明提供您參考,爾後仍請繼續支持政府治水政策,並請繼續賜教鞭策政府施政。

敬祝 順心如意

經濟部水利署署長 楊偉甫 敬上

99年10月29日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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