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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憑農地種豪宅,不准老農放排具」案,本會敬復如下:
2010/10/29 17:55:33瀏覽259|回應0|推薦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1029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0990172512



 



敬啟者:您好!



您於991025致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郵件,轉載聯合報1020讀者投書「任憑農地種豪宅,不准老農放排具」案,本會敬復如下:



一、有關農業用地上擬申請興建農業設施,應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請,並由受理申請之直轄市或縣()政府或委任(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予以核處。個案如確符合法令規定之相關申請要件,受理審查單位將依法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受理審查單位將依法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農民自得於農業用地上興建農業資材室放置肥料、農業資材或農()具等。



二、有關台端轉載之投書內容,查本會業已電洽投書媒體之當事人說明申請農業設施適用法令規定及相關行政解釋,本會亦基於協助之立場依法協處中。



敬祝



健康平安 萬事如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電子信箱 敬啟



 



聯絡人:林技士珈芝



電話:(02)2312-6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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