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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憑農地種豪宅 不准老農放耕具
2010/10/20 14:10:41瀏覽257|回應0|推薦0
任憑農地種豪宅 不准老農放耕具





















十八日農委會前主委彭作奎「當初政治勒索,農地種豪宅,農業怎再生?」一文,讀後深有同感。


現今由於都市中上階層的民眾重視休閒,都市農夫與日俱增,購買農地並養地二年後,便可興建農舍。如確有務農之實,興建農舍以便於農作使用,尚屬合理,然常見假農作之名,行度假之實,以致農地上景觀豪宅林立。


然此一現象主管單位卻視若無睹,誠如彭教授所言,癥結是:取締的工作由地方政府執行,但常受到民意代表的關說與壓力,取締困難。


身邊親友則面臨了另一種困境。家中長輩務農數十載,因繼承後辦理農地分割,原可供放置農作物及農藥、機具之倉庫分割為其他親友所有,為能有一農業資材存放
空間,長輩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申請農業資材室,原以為填具相關申請書即可,然申請後方知難如登天。


依規定,農業設施申請之核可與否係屬縣市政府權責,又依縣政府之授權,三百卅平方米以下農業設施許可係屬鄉鎮市公所權責。但長輩申請案件送達鄉鎮市公所
後,卻遭多次退件,地方政府承辦人員甚至告知「審核權由其決定,而非農委會,請農委會釋示也沒有用。」朋友告知,沒有找當地熟門路之代書代辦下場就是如
此,亦有人告以,找民代去說就不會被刁難了。


取締違規豪宅案件由地方政府執行,因常受民意代表關說與壓力,無法落實執行;但老農僅為申請農作所需之小小資材室,就必需與地方政府如此公文往返逾十餘
次,仍未能順遂。不合於法令的違規案件找民代就可免責,合於法令的申請案件,也要找民代關說,這就是地方政府生態?試問,台灣農業再生的希望在哪?



【2010/10/20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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