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当官不为民做事,不如回家种红 [ gdpzs ]
2010/05/18 16:46:18瀏覽305|回應0|推薦0








当官不为民做事,不如回家种红




[

gdpzs

]










发表时间:
2010-05-18 14:44:01

[ 发短信 ]

[ 回复 ]



[ 树状 ]



 


司财产不翼而飞


广东粤威制药有限公司是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广东揭阳市优秀民营企业、揭西县重点工业企业、A级纳税户,公司的老虎图形商标是广东省著名商标。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彭招思(揭阳市人大代表、揭西县政协委员)日前向媒体反映,该公司两名财务人员以虚构列支、冒充签名、伪造应付款等方式,在任职的7年间,使公
司的款项流失近560万元。公司其他股东在得知真相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二人的违法行为至今未被查处。

据公司部分股东介绍,1994年11月,彭招思、魏阳城、邹东平等7人共同出资筹建广东威达集团制药厂,1999年6月经广东省工商局批准改为广东粤威制
药有限公司。从公司筹建之时到2001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一直由股东邹东平负责并兼任会计,由股东魏阳城的妻子张芝萍任出纳。从1997年起,在
每年的股东会上,多数股东都要求对上年度的账务进行审查,但股东邹东平、魏阳城屡屡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交账本及凭证。2005年5月、6月,股东兼会计邹东
平、出纳张芝萍分别辞职。

2008年7月20日,因揭西县工商银行要求广东粤威公司一次性还清贷款300多万元,公司召开股东会商议还款问题。同时,股东们对公司账目提出了强烈的
质疑并要求追查。无奈之下,邹东平交出账本及凭证。经过对账目进行清查,股东们发现邹东平、张芝萍以虚假列支、冒充签名支取现金、虚构应付款等方式侵吞了
公司至少480万元款项。股东会强烈要求邹东平等人说明问题,但邹东平等人借故回避。

于是,粤威公司决定依法对邹东平等人进行刑事举报。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向揭西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于8月21日予以立案,8月22日将邹东平羁押
在揭西县看守所。8月26日,邹东平被取保候审。

2008年9月,汕尾市联谊信会计师事务所对粤威公司进行专项财务制度司法审计,事务所经专项司法审计之后得出结论:自1995年1月1日至2001年
12月31日止,被举报人未经审批人批准擅自做主进行账务处理款项达6000多万元(通过审批人事后回忆,仍有1600多万元款项不能确认),大部分借入
款项及付出款项不符合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存在严重的有章不循和资金管理不严等现象。

在邹东平被取保候审后,粤威公司分别向揭阳市有关部门进行控告,揭阳市公安局将该案定为督办案件。2009年7月,揭西县公安局委托广东华信司法会计鉴定
所对粤威公司的账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粤威公司认为,该鉴定所的鉴定报告未能做到客观公正,但尽管如此,该鉴定结论也认定邹东平侵占了公司30
余万元资金。

投资人质疑“草率结案”


在邹东平取保候审到期后,揭西县公安局才向揭西县检察院呈送报请批捕邹东平的材料,并且材料对出纳张芝萍的行为只字未提。随后,揭西县检察院以“证据不
足,事实不清”为由将材料退回。2009年9月17日,揭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通知粤威公司到公安局领回账本凭证等证据,以及邹东平退赔的10060元,案
件就此“结案”。

那么,揭西县公安局是出于何种原因仅让嫌疑人退赔了1万多元就将此案了结的呢?记者在揭西县委宣传部的协调下与揭西县公安局联系采访事宜,但公安局表示不
能接受采访。

另据记者了解,由于认为广东华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符,粤威公司经股东会讨论一致决定,另行委托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对涉案账务
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该所经过调取会计账目及对原始凭证进行审计后,证明邹东平等人在管理财务期间存在以下行为:虚构原辅材料采购业务;虚构借款还款事实;
支付案外人货款没有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资金去向不明。上述存在问题的业务付款合计金额高达557万余元。面对如此巨额的公司款项下落不明,会计邹东平及
出纳张芝萍至今拒绝向其他股东说明情况。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建议粤威公司“提请司法机关逐一调查核实”。于是,公司召开股东会将审计报告交由全体股
东讨论,会议经表决通过了追究邹东平、张芝萍刑事责任的决议。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彭招思对记者表示,邹东平作为股东并任会计和股东魏阳城的妻子张芝萍任出纳期间,相互配合,以虚构列支、冒充签名、伪造应付款等方式,
在任职的7年间,使公司的款项流失高达近560万元。作为投资人,不可能放弃自己合法权益和纵容犯罪。为此,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强烈要求上级公安部门督
办、异地办案,确保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挽回粤威公司的损失,依法追究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由于粤威公司在当地是一家非常有影响力的企业,公司财务人员侵占公司财产的事件一经曝出,在当地影响
非常大,一些人对嫌疑人至今得不到追究纷纷表示质疑。

面对民营企业员工侵占公司财产案件频发的现象,有业内专家表示,为了防患于未然,民营企业应当聘请同时具有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及时判
断和处理涉嫌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的信息和现象。通过法律顾问的法制宣传,教育广大员工遵纪守法,以此防范和威慑犯罪。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aogon&aid=4044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