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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公職附「感恩金」 無罪!
2010/04/14 10:43:08瀏覽288|回應0|推薦0
求公職附「感恩金」 無罪!


記者王文玲台北13日電
April 13, 2010 12:00 AM | 315 觀看次 數 | 1  |  | 
 

 
男子黃文潭寄履歷甄選台北縣
研考室副主任,還附上記載「感恩金」的20萬元支票,被依行賄罪起訴,法院最後認為支票未記載發票日無效,不算賄賂,判決黃無 罪確定。


文潭(62歲)退伍後曾在中興大學念土木研究所,為獎助學金打官司,也當過台中師範學院的主任,因考績丁等訴訟;2006
年間,黃擔任烏坵鄉公所技士,自稱因工程問題與包商起衝突被打傷,想請百餘天休假,鄉公所不准假,還記他曠職後兩大過免職,黃也頻頻訴訟。


黃 文潭2004年8月間從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站看到台北縣政府徵選研考室副主任,郵寄碩士論文及公務員履歷時,在文件中夾帶台銀豐原分行面額20萬元
支票,
支票正面還寫「感恩金」「如蒙錄用」等字樣。北縣府承辦人與科長認為黃文潭的做法汙辱縣府清譽,決定不通知黃參加面試。黃後來卻又寫信要求退還支票,蘇等
人呈報上級後決定將黃移送法辦。


檢察官以「違背職務行賄罪」起訴黃文潭;黃辯稱,支票要有發票日才有效,他故意不寫,讓那張
支票變成廢票,他怕甄選是黑箱作業,才用支票引起注意,他要等到有公平競爭研考室副主任的機會後才填日期,之前的支票只是「餌」。



院判決指出,黃文潭所附的支票,發票日空白,是張無效的支票,並無財產價值,不算賄賂。法官認為,黃符合甄選資格,承辦人沒有「違法審查」的必要,而黃的
支票,也沒有到甄審委員手中而「未遂」,不到可罰程度。一、二審都判無罪,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昨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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