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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南山人壽案學到什麼?
2010/04/13 05:54:55瀏覽269|回應0|推薦0

從南山人壽案學到什麼?



  • 2010-04-13
  • 中國時報
  • 【彭金隆】



     全球金融海嘯讓我們經歷許多無法想像的事,南山人壽的股權出售就是一個例
子。一個曾經連續六年獲選為最值得推薦,而且二○○七年還賺一二七億的壽險公司,竟成AIG亟欲脫手的對象。交了昂貴學費後,我們到底學到了什麼?


     一、保戶權益應有更完全的保障機制:就法律層來說,保險契約是由保戶與保險公司簽訂,並不是與股東簽訂,即使博智南山獲准取得南山股權,
在法律上,這個交易對保戶契約上的權益完全沒任何影響。話雖如此,但實務上,屬於資訊弱勢保戶,所受的衝擊確實不小。而且在法律上,保戶不像小股東對於併
購案有提異議的權利,如果保戶無法接受經營權改變的結果,似乎只有解約一途。但必須承認的是解約畢竟是最差的選擇,面對日益頻繁的購併與股權移轉,未來可
以研議對異議保戶,提供解約以外的選擇可能,例如協助移轉契約於其他同業或是其他補償機制等。


     二、應盡速制訂保險業大股東適格性規範:我國保險業長期以來只有對負責人(董監事或經理人)訂有資格條件限制,但對誰可擔任保險公司大股
東的規範付之闕如。我國銀行法及金控公司法,及國外保險先進國家,對大股東適格性都有明確規範。我現行保險法並無類似規範。


     三、監理標準要符公平原則:曾聽有人主張應「從嚴」審查本案,我對這個說法感擔憂。訂定一個明確公平的保險監理準則,這是國際保險監理官
協會所揭櫫的基本監理目標之一。從南山人壽股權出售案學到什麼?如一個制度或規定,允許執法者可依個人喜好與社會氛圍而寬嚴不一,這將是很危險的,而且也
不符市場監理的基本原則。因此在保險監理上,僅有「依法審慎監理」而沒有「從寬」或「從嚴」審查的裁量空間才是。


     四、負責人專業條件與大股東資格應有所區別:以目前我國保險公司股東結構來說,包括建設公司、生命事業與流通業等都是台灣保險業常見的重
要大股東,似乎也沒有引起太多的討論。就保險經營而言,對出資股東主要審查的應該是投資目的與資金能力,當然有保險專業將更有能力監督負責人是好事,但卻
不會是一個必要條件。此外,若今天限制僅有保險專業背景才可以投資保險業,哪天需要解決問題保險業問題時,是否又要改變規則?


     五、除期待大股東正直,大眾更期待健全的監理制度:金融保險業經營涉及社會大眾的利益甚鉅,世界各國無不採取高度監理方式管理。社會大眾
除希望金管會能為保險業大股東的正直嚴格把關外,只要我們有一個健全的保險監理制度,即使心術不正的大股東也無計可施時,社會大眾又何懼之有?(作者為實
踐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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